[勞資] 無法趕走的外勞?

看板PttLifeLaw作者 (AraNecUe)時間11年前 (2013/02/04 02:14), 編輯推噓9(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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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幫朋友上來問的,朋友家有間工廠,裡面有請外勞 其中有位外勞很奇怪,明明千交代、萬交代不可以把A(成品) 和B(失敗品)倒在一起 那位外勞也說他知道,但還是總會趁人不注意的時候把兩樣東西倒在一起 不只發生過一次,已經好幾次,所以朋友認為他是故意的 我就問「那為什麼不把那位外勞請走,換一個新的外勞?」 ( 阿就勞資法規定的阿...他又沒做什麼偷東西之類的刑事案件 就只是把兩樣東西混在一起,不能趕他走 如果要趕他走,就只能自己犧牲掉一個外勞名額 ) ( 而且也無法完全的證明是他倒進去的,他也可以說他是不小心的,有什麼辦法? 更何況,問他為什麼要倒進去,他竟然說『我想說B倒進A裡說不定就會變好阿!』 能拿他怎麼辦? ) 問題: 想問,這種外勞真的請不走嘛? 就算是台灣員工好了,一般外面公司不是你做不好就請你走路? 難不成台灣人可以因做不好、不適任被Fire,外勞反而不行... 如果真有這樣的法條,還是好奇怪,感覺保護了外勞卻沒有保護台灣人 當然不走勞基法的公司另當別論啦... 而且我去查勞基法的法條裡也有一項說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光是第五項那一條不就可以請那位外勞走路了嘛? 為什麼朋友卻說不行? 難不成是仲介騙他們嘛? 還是說他只是把兩種料倒在一起,不算損害? 越想越奇怪....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251.50 ※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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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會先去裝個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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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但想知道的是如果他以「不小心、不是故意的」這種說詞呢? 確認是他倒的就可以請他走路,不用管故不故意嘛? 再者,內部是有監視器,但監視器總是有死角的,不是所有角落都拍的到>"< ※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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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不請外勞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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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你朋友他覺得損失沒有很大就繼續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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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是不小心,二次是沒注意,三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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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缺的是直接證據,有就可以請他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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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該位勞工有沒承認他有做這樣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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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自己都承認還不請他走,那真的就是你朋友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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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請外勞會死,是請不到台灣人阿.... 就像工地缺人一樣,很多台灣人都做沒兩天就喊太累不幹了 不請外勞也沒辦法 此外,不是他不想請他走,他就說仲介和他說「勞基法規定」 沒有直接證據根本無法拿他怎樣,所以才覺得很奇怪 不能以「不適任、做不好」的理由就請他走路嘛? 因為我看很多人在一般私人公司被老闆Fire掉不都是因為沒做好嘛? 所以才覺得很奇怪,台灣人可以被以這種理由Fire,外勞卻無法... 但礙於對法條沒那麼熟悉,所以才想說上來問問大家究竟是怎麼回事。 ※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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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他走人阿 但就像他說的 影響的是外勞的申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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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兩相考慮還是覺得使用外勞比較划算 那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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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就是卡在這點,明明不是他們的問題 但卻要因為該名外勞的個人行為影響到公司的權益,覺得很不值得 因為他們本來就已經很缺人了,再少一個外勞差很多,真的請不到做的住的台灣人 現在剩下的台灣人都是做很久的老師傅了,年輕人只有過一個做大約半年也稱不下去 剩下一個年輕人就是他自己XD 才想問沒有「不損失外勞名額數」方式就可以請他走人嘛? ※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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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該員工自己肯不肯走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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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如果他肯走的話就不會上來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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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呢?怎麼不跟仲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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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撐不下去 因為所得無法讓人覺得值得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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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的夠多 再累也有人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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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樓上講的有道理 所以關鍵還是在於兩相比較那個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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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也不能因為「不適任」被fire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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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公司要有員工「不適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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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到台灣人的原因方便告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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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工作內容和薪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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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我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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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不會請不到台灣律師處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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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問的問題...可以辭退後 慢慢證明那個辭退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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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規模到回缺工的老板不願意請律師 不需要幫他拉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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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說他是幫朋友問的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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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建議你朋友找個專業律師應該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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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去八掛版問應該會被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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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回答,其實是我自己也覺得真的有這種規定嘛?感到莫名其妙才來問看看 他是已經認命....XD 因為很難找到確切的證據證明那就是那位外勞故意倒進去 所以看樣子應該就是沒有理由請他走路。 就是覺得八卦版應該不會有人想回答我的問題才會來專版問 畢竟是想問法律相關的問題,還是希望有懂法律的人來回答,八卦版的人太多太複雜 然後diego大的問題,我是覺得這工作內容以及薪水的比例來說,的確算是挺累的 也覺得年輕人做不下去正常,還不如去考公職XD 一天固定工作12小時,隔周休,一個月薪水快四萬,供餐加班費另計,好像還有全勤獎金 (薪水內容不是很確定,但應該是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單看薪水以及工作時數來說,比起現在一堆22K外加責任制無限似乎好很多 但問題是工作內容,前面有提到是工廠 不像一般辦公室可以坐著吹冷氣,每天就是在處理機台 身上一定都會弄的黑漆漆,冬天溫度還可以 但夏天就會很熱,因為機器需要的溫度不低,所以也沒有冷氣,只有電風扇 而且有些技術的東西還要學,很多人來才在學的階段就說不幹了,因為太熱、太髒 所以囉....大概就是錢給的不夠多吧,沒人要做XD 但也不可能才剛來就給超過四萬,畢竟還是有技術的項目要學 可一般人都是還在學的階段就不幹了,朋友本身也是學了快半年才熟透透~ ※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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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到公職 周休二日 一個月薪水也可以快四萬 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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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24小時隔周休一個月算4周就好12*22-84*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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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經超過法定工時+最高加班工時 除非特許怎會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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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工作12小時,也不用耐熱。 以工作內容跟薪水比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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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為12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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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快4萬請不到可以開5萬阿 不然就只能忍受外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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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找不到人很正常。 d大是12小時拉 一天24小時還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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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XD 那我就不太清楚了,但我知道他們做很久的老師傅當然不是只有四萬 是剛進來的人才是四萬左右,但我也覺得找不人正常XD 因為真的太累... 畢竟現在考公職真的考上就比這好很多,不用耐熱 但前提是要考得上+看分到的單位,考不上這些也只是空談阿... 再者,工廠請的工人拿來比公職實在是天差地遠,本來就沒得比~~ 畢竟又不要求學歷、也不用考試,這兩個本來就無法拿來比阿 ※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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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改了咩=.= (式子沒列錯就好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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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aneCue 來自: 114.40.251.50 (02/0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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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謝謝大家回答!!!! 其實只是想問外勞的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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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有點遠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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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薪水的部分我其實不太確定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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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也沒在那上班....也不好意思問的太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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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是老板工時沒申請過根本不敢行動外勞也是友舉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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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有人雇用非法外傭被偷不敢報警 因為要先收罰單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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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不清楚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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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針對外勞問題來問問,結果好像再亂爆人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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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14:42, , 44F
事...似乎不太好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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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04, , 45F
可以請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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