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一般合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觸摸天頂的羽翼)時間11年前 (2012/11/13 03:08),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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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Gd-6tgm ] 作者: crystale (觸摸天頂的羽翼) 看板: LAW 標題: [請益] 一般合約問題 時間: Mon Nov 12 01:34:44 2012 本人非法律人,以下僅為合約用字Orz 甲方:付款方 乙方:承接廠商 想請問一下大家,合約中定立的驗收日程不只一次, 雖現在未至最後驗收日,但乙方因各種『個人因素』導致無法進行合約中的前幾次驗收, 這樣可以視為乙方『未履行合約』嗎?(甲方未明確表達同意延期) 倘若可以,甲方可以解約並請求賠償,或不解約但請求賠償? Ps1:合約中有明定說前幾次的驗收需雙方於紙上確認驗收完成。 Ps2:合約中有明定未履行合約的賠償金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9.255.210.75 sorry 至此附上合約內容。 空白處因為是筆填,所以複製下來仍舊空白Orz 第一條 合約標的物        记專案設計 第二條 合約期限        1、乙方同意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        2、若乙方未能依照期限繳交企劃專案,得以提前說明且經甲方同意後, 延長交案之期限,若乙方無故違約交案,          需支付甲方違約金新台幣      元整。 第三條  審查日期        1、第一次審查:民國   年   月   日 設計初稿 ^^^^^^^^^^^^^^^^^^^^^^^^^^^^^^^^^^^^^^^^^^^^^^^^^^^^ ======================= 至此對方似乎在藉故拖延,但不知目前該如何處理。 審查日已過約5日,並未收到設計初稿。 電話未接未回,簡訊未回。 =======================        2、第二次審查:民國   年   月   日 初步完成(必須包含 外框及內容) 3、第三次審查:民國   年   月   日 完成進行裝置        4、第四次審查:民國   年   月   日 現場測試無誤 第四條  修改次數 四 次 四次皆須書面確認修改部分及目標。 第五條  驗收方式        1、驗收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2、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3、交付物件:如第一條所定需完成之專案合約標的物,含現場裝置。 第六條  標的物總價         共  一  件,合計新台幣      元整。(實報實銷)         實際支付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未稅)。 第七條  付款辦法 1、 付款時期     记先付總金額 元整做為定金,完整驗收後支付尾款          專案餘款於乙方繳交專案並待甲方驗收完畢後,支付乙方專案餘款, 並一次付清。 2、 付款方式     记現金 第八條  著作財產權 略,應與問題無關。 第九條 保密約定 同上。 第十條 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書面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2、本合約之附件視為合約之一部份,本合約計正本兩份,由雙方各執乙 份。 立合約人 甲方: 負 責 人: 地 址: 統一編號(身份證號): 承 辦 人: 電 話: 乙方: 負 責 人: 地 址: 統一編號(身份證號): 承 辦 人: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編輯: crystale 來自: 74.115.0.36 (11/13 03:04)

11/13 08:56, , 1F
提醒網路禮貌:轉文請刪原推文~
11/13 08:56, 1F
感謝提醒 我還真不知道需要刪除推文ˊˋ ※ 編輯: crystale 來自: 199.255.210.72 (11/13 13:37)

11/13 13:42, , 2F
本板很多板友會care(包括我^^)~
11/13 13:42, 2F

11/13 14:40, , 3F
順便請問 若對方居住地不詳 且戶籍地與居住地距離很遠
11/13 14:40, 3F

11/13 14:41, , 4F
這樣只能在對方戶籍地提起訴訟嗎?
11/13 14:41, 4F

11/13 15:39, , 5F
因契約涉訟,債務契約履行地也具有管轄權,民訴12參照~
11/13 15:39, 5F

11/13 18:50, , 6F
若合約中無特定寫明債務履行地,則須負舉證責任?
11/13 18:50, 6F

11/13 18:51, , 7F
畢竟口頭約定部分很難舉證....裝設地未明記於契約Orz
11/13 18:51, 7F

11/13 18:52, , 8F
所以最後也僅能就雙方約定之地點提起訴訟嗎ˊˋ?
11/13 18:52, 8F
文章代碼(AID): #1GeKaezq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