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婚姻] [新聞] 夫債妻被迫還 法務部研擬修法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甜不辣)時間11年前 (2012/09/25 17:14), 編輯推噓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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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詭異的法條 據我目前所知 原本這個法條是要保護婦女在中年時如果離婚 由於傳統家庭上是男方在外工作 女方主要是在照顧家裡 所以為了確保婦女離婚時 家裡的財產都歸屬於在丈夫的名字 而使離婚婦女無任何財產 故為了保障婦女的權益 婦女可以在離婚時向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意思就是雙方的財產減掉負債之後除以二 如此一來婦女至少也可以擁有二分之一的財產 但是至從2007年修法後 銀行或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法院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 並將欠債的另一方名下的財產拿出來分給債務人償還 所以才會導致最後房子遭到法拍 辛辛苦苦賺錢養家的人卻因為另一半的負債 導致房子法拍或者被迫償還負債 有些人每個月被扣1/3薪水 而一般人並不會深入去了解法條 所以才會讓銀行很容易的代位求償成功 這其實不是合情理的法律 希望可以趕快修法 不然很多卡債族的另一半都被迫還債 養家還要還債 這實在是很可憐... ※ 引述《drkh (eutatosp)》之銘言: : 請問, 根據哪些法條, 夫妻須承擔另一方的債務? : 新聞末尾有提到民法1011條須修正, 但該條只是說債權人可聲請將夫妻財產 : 改為分別財產制, 並沒說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 : 民法第1011條: :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 : 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699890&type=政治 : 夫債妻被迫還 法務部研擬修法 : 〔中央社〕為解決配偶欠債、銀行強勢討債問題,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今 : 天說,10月中旬將開會研商修法意見,解決弱勢家庭困境。 : 卡債受害人張先生上午在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費者債務 : 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等人陪同召開記者說,2007年5月民法修正後夫債妻還的 : 問題延燒,導致太太辛苦養家買來的房子要遭拍賣、夫妻關係破裂。 : 張太太說,丈夫無固定工作,全靠她賺錢養家,熬了多年好不容易買了現在的小 : 窩,90%的房貸,但總算不需經常搬家找房子,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要強制執行 : 法拍房子代位求償,讓她萬念俱灰。 : 尤美女說,根據現行法律,如果夫妻一方有債務,債權人可透過法律程序請求另 : 一方的部分財產。根據統計,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 : 配請求權的案件數從2007年0件,2009年23件、2010年405件、2011年2371件到今 : 年8月底暴增為4536件。 : 她說,案件暴增因銀行間「吃好逗相報」,夫妻只要有一方負債,銀行就可向法 : 院聲請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把另一方的財產削出來還債。 :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律師莊喬汝說,惡法讓法院淪為幫銀行討債的地方。 : 律師李艾倫也說,銀行大剌剌藉用國家公權力伸進婚姻關係,介入夫妻財產處分 : ,應立即修正。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練說,已積極研擬民法第1011條的修法意見,預計10 : 月中下旬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研討會,讓修法更能保障弱勢者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44.14

09/25 17:16, , 1F
有一好沒兩好呀,要嘛就是有財產另外一方保存所有證據
09/25 17:16, 1F

09/25 17:16, , 2F
或者是及早宣告分離財產,講清楚說明白....
09/25 17:16, 2F

09/25 17:17, , 3F
不是等被代位申請後才在那邊傷腦筋....
09/25 17:17, 3F

09/25 17:32, , 4F
基本上只要是婚後欠債,另一方都得還,就算提早宣告講清楚
09/25 17:32, 4F

09/25 17:33, , 5F
也沒用,因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所以自行改分別制也沒用
09/25 17:33, 5F

09/25 17:33, , 6F
原本這條是一身專屬...是不能代位行使的...但後來實務認為
09/25 17:33, 6F

09/25 17:34, , 7F
目前唯一的解法就是雙方皆負債,只要舉證確實真的是有負債
09/25 17:34, 7F

09/25 17:34, , 8F
這是債的性質..非身分,拿來幫稅捐機關解套,銀行就一起來
09/25 17:34, 8F

09/25 17:35, , 9F
那剩餘的財產就會沒有可以請求,但是要真的有負債喔!
09/25 17:35, 9F

09/25 17:35, , 10F
本來就可以自行去聲請分別財產,只要你動作比銀行快= =
09/25 17:35, 10F

09/25 17:37, , 11F
比銀行快沒用的,因為他是從結婚到宣告那天的財產剩餘請求
09/25 17:37, 11F

09/25 17:38, , 12F
權,所以銀行一旦知道你改分別制之後,就可以直接代位請求
09/25 17:38, 12F

09/25 17:38, , 13F
除非銀行過了五年都沒消沒息
09/25 17:38, 13F

09/25 20:29, , 14F
"過了五年"? 不是說請求權可以有十五年嗎?
09/25 20:29, 14F

09/26 00:00, , 15F
所以目前是無解只能等修法囉? 不過1030-1不是說顯失公平
09/26 00:00, 15F

09/26 00:01, , 16F
時可以免除分配...不過我想法官大概看不見後段 T^T
09/26 00:01, 16F

09/26 01:04, , 17F
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是15年 = =
09/26 01:04, 17F

09/26 07:27, , 18F
查了一下... 五年請求權的依據應該是民法1030-1條第三項:"第
09/26 07:27, 18F

09/26 07:28, , 19F
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
09/26 07:28, 19F

09/26 07:29, , 20F
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09/26 07:29, 20F

09/26 07:29, , 21F
五年者,亦同。"
09/26 07:29, 21F
文章代碼(AID): #1GONNR6i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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