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詐欺偵查庭的一些問題
事實經過:去年10月在網路上向賣家A下標並匯款後,遲遲未收到貨品,
在這中間透過問與答.電話,賣家皆說要幫我查然後就無下文。
過幾天後我在他的評價和留言版上,看到2位賣家,一位面交被放鴿子,
一位是下標匯款後等了9天才收到貨品,這時就有報警的心理準備。
最後我等了十天仍未收到貨品也未有獲得賣家任何音訊,所以就去報警了。
目前已經開過第一次偵查庭,但該賣家未出現,6/12又要再開第二次偵查庭。
問題: 1. 上次已經出庭陳述過事實,這次想具書狀聲請依上次之陳述即可,對判決無異
議。這樣可以嗎?因為我是自己一個人帶小孩,真的很不方便(新北 -> 桃園)...
2. 被告可以這樣未經請假每次都不來嗎?那這樣要拖到何時?
請問未出庭3次即拘提,也適用偵查庭嗎?
內心OS:難怪一堆人認賠了事,要不是等了十天無聲無息後,賣家一看到有新買家發問,就
又出現回答,我怕又有人受騙,不然我也可能認哉不會報案....Orz
而且上次打去問書記官,他說我是證人最好是出庭,事後我看我的傳票上,明明
就是告訴人啊!!打訴訟真的很吃力不討好,突然想到像郵局行員匯一元凍結詐
騙戶頭的,不就全省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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