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開除?資遣?
事實經過:
民國94年7月進公司,事情發生在民國101年4月某天早上,
因此年資是6年多,公司為營造業,本人為行政職。
當年面試時,面試官(總經理)即表示公司是月休四日、以舊制休假為制度,
不過旁邊的會計主管(股東之一)還補上了「算算跟週休二日差不多」。
可是後來實際上清算過後,兩者差了約50天。
去年中直屬上司(股東,以下簡稱甲上司)因為認為沒工作,而開始排休,
動不動就要我們星期六放假,也就是扣特休、無特休就是扣加班、或放事假(無薪),
甚至有意思要讓所有的人特休休完。
因為部門的關係,我們工作比較複雜,不過也是有單位之分,
今年部門接了比較大的工程,因為該工程區需要一個負責人,
因此調了甲上司去,原本的部門由乙上司接手(皆有發佈公告),
甲上司跟我(沒調部門)說,三月開始兼任那個工區工作就補貼1000元/月,
但也要自己提出申請才有,並不算在薪水裡。本人勉強答應了。
即便如此,本部門的班表還是由甲上司安排、乙上司根本就沒實權,
甲上司還是以沒工作為由要求本部門員工星期六休假。
4月因為甲上司自己的一些小動作讓發包公司的長官不高興,
因此要求一些資料得透過發包公司的子公司處理才允許放行,
但如此的話,本人本來兼任的工作等於加重不少。
在這幾年內,本人都有跟會計主管、甲上司敬重的人提過甲上司的一些違法小動作,
也包含才補貼1000元根本就是在做善事,因為其他主管(股東)最少都補貼2000元,
會計主管要求我自己要跟甲上司做溝通。
4月初一開始甲上司說是子公司會來接手我的工作,
因此本人也不打算提出補貼申請(包含三月份的部份),
可是某天突然要求本人再繼續做這件事。
因此本人在電話請好聲好氣的說「我覺得這樣子才補貼1000元實在太少耶…」
甲上司的回答是「不然不要做。」
然後就從現場衝回辦公室,用吼的說「你是不想做了嗎?不想做就滾!」
於是本人就將印出來的離職單遞給應為直屬上司的乙上司,乙上司不願意簽,
甲上司說「你(指乙上司)不簽的話,我簽!」
本人也將離職單轉遞給甲上司,他也簽名了,當場就被逼交出出入證、爾後離開。
不過回程途中才想到本人並沒有在離職單上簽名。
問題:
1.本人可以要求公司用資遣方式、開非自願離職單嗎?
因為是老闆叫我走的,我也沒簽離職單。
在這之前本人做事一向是除非必要、不然不加班(甲上司不喜歡員工加班賺加班費),
而且一定在下班前將事情做完。
2.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雙週84小時工作時間,公司的月休四日、也沒補給加班費,
在這之前發包公司的長官已經提醒甲上司會有這種問題,
但一年多以來、始終沒聽說公司要改制(公司知情)。
因此本人可以要求公司補發這部份的加班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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