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藝術照退訂問題
事實經過:
2/11經過西門某處被銷售人員拉進去推銷買拍藝術照的行程,我有告知過我不想要拍,
但是銷售人員和該店經理一直叫我在預約單上寫資料,說我先付三千或五千的訂金,
預約單可以保留半年,半年內都可以去拍。我還是一再跟他們重申我現階段不想拍、
我不需要,他們還是一直叫我在預約單上寫資料。
因為我在裡面待了很久我很想離開所以我就寫了資料,他們說付五千就加送我海報
那些的贈品,還讓我去隔壁提款機領錢。錢都付了他們就馬上讓我走了。
一出那間店我查了一下他們發現風評很差,我也不是第一個被這樣拉進去的人,和朋
友說這件事大家就叫我退。我把情況告訴消保官,他說我可以退。
昨天我就打去告知他們說要退,到剛剛他們經理跟我說可以退給我,但是消基法有規
定他們能收取兩成的金額,並要我明天去改單拿錢。
問題:
請問是真的有這樣的消基法嗎?
有沒有辦法全額拿回來?(我真的不想拍)
已經寄出存證信函沒關係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看過版上的文章發現多為未成年,但我已經成年了所以也不能讓家裡的人去斡旋
希望版友能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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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2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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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網路上看見類似的文章,它裡面寫"消基會說明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
當雙方交付定金收受完成,其契約視為成立,如遇一方不履行契約時,除當事人另
有約定外,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
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若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
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對方可沒收定
金,但法律並無明定可沒收定金的數額。
另,依經濟部商業司所制定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第八條,「甲方(消費
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業者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二條,「
乙方(業者)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並由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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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於附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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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業者拿這些條文跟我說呢?
預約單上我確實寫了我的資料也簽名了
※ 編輯: unknow118 來自: 61.58.24.179 (02/1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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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想問說如果業者拿我說的婚紗攝影契約來跟我談
謝謝D大的幫忙
打去請教消保官後,消保官說我這樣會有爭議。
我確實是被業者的銷售人員"請"進去店裡坐的,但是就業者而言(後來出現和推銷人員
一起的經理)我是自己進去的。
所以很難認定我是不是訪問買賣
※ 編輯: unknow118 來自: 61.58.24.179 (02/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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