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不領行政文書,這樣可以拖時間嗎?消失
※ 引述《RATEL (Mellivora Capensis)》之銘言:
事實經過:
簡單講一下,之前跟都發局申訴住宅區不能設立卡拉OK,後來有聯合稽查
確定是卡拉OK後,都發局給他們一個月時間改善,之後若還繼續經營會直接開罰
信禮拜二就寄到了,信箱外面貼了一張郵局粉色信件招領單,上面寫行政文書
他們一直沒有過去領,粉色單子一直貼在上面,因為他們這幾天都有營業,不可能不知道
我在想說他們會不會故意不領,因為郵局的信件好像過了7天沒人領,就會退回給寄信人
問題:
我想先問一下,他們這樣做可以拖時間嗎?
1個月時間是信寄出後開始算? 還是說要對方領到信後開始算?
假如他們一直不領,信件退回去都發局後,日期又要重新算嗎?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決 字第 097000246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主 旨:貴府函有關行政機關文書寄存送達應於何時生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 月 14 日北府訴行字第 097003196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不能依
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其既稱「以為送達」,自應以寄存之日視為
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本部 92 年 10 月 1 日法律
字第 0920034228 號函及 93 年 4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30014628
號函均持相同之見解。參諸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亦為相同方式之規定
,而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3793 號裁定、96 年度裁字第
2309 號裁定略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寄存送達者,於
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亦同此旨。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固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
力。」之規定,惟本法於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當時民事訴訟法亦
無上開規定,而係民事訴訟法於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時所增
訂,本法無從準用,故有關本法第 74 條規定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
本部見解尚無變更。
三、貴府所持見解,至為寶貴,本部將留供修法參考。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667號也是有關寄存送達的一號解釋,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修法前
寄存送達的規定,跟民事訴訟法不同,實在有違平等原則,但是大法官說沒有。不過,
行政訴訟法後來有修正寄存送達于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只是目前行政程序法還
沒有修正,不過在將來應該還是有可能比照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法規定作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02.32
※ RATEL:轉錄至看板 PublicServan
→
02/09 15:59,
02/09 15:59
→
02/09 15:59,
02/09 15:59
→
02/09 17:05,
02/09 17:05
→
02/09 18:00,
02/09 18:00
→
02/09 18:01,
02/09 18:01
參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7年度裁字第02544號理由欄四(二)
送達作業方式,即可依實際為送達所
面臨之不同時空狀態,分別依一般送達(將送達文書直接交
付應受送達人)、補充送達(將送達文書交付有權接收文書
之第三人,再由該第三人轉交應受送達人)、留置送達(應
受送達人或有權接收文書之第三人拒絕收受文書時之送達方
法)、寄存送達(因應受送達人或有權接收文書之第三人於
實際為送達之時點,一時不在送達處所之送達方法),完成
送達程序。
這個裁定有解釋各種送達是什麼樣的情形。
推
02/09 18:53,
02/09 18:53
→
02/09 21:08,
02/09 21:08
→
02/09 21:17,
02/09 21:17
的確,貼貼紙還不算是送達,必須是寄存於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之日
才算是送達,也許不久的未來是經過若干日才算送達,可參見釋字第667號解釋
諸大法官的拹同及不同意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46.109
推
02/09 21:44, , 1F
02/09 21:44, 1F
推
02/11 03:19, , 2F
02/11 03:19, 2F
→
02/11 03:20, , 3F
02/11 03:20,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