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不領行政文書,這樣可以拖時間嗎?消失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2/09 21:3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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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TEL (Mellivora Capensis)》之銘言: 事實經過: 簡單講一下,之前跟都發局申訴住宅區不能設立卡拉OK,後來有聯合稽查 確定是卡拉OK後,都發局給他們一個月時間改善,之後若還繼續經營會直接開罰 信禮拜二就寄到了,信箱外面貼了一張郵局粉色信件招領單,上面寫行政文書 他們一直沒有過去領,粉色單子一直貼在上面,因為他們這幾天都有營業,不可能不知道 我在想說他們會不會故意不領,因為郵局的信件好像過了7天沒人領,就會退回給寄信人 問題: 我想先問一下,他們這樣做可以拖時間嗎? 1個月時間是信寄出後開始算? 還是說要對方領到信後開始算? 假如他們一直不領,信件退回去都發局後,日期又要重新算嗎?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決 字第 097000246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主 旨:貴府函有關行政機關文書寄存送達應於何時生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 月 14 日北府訴行字第 097003196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不能依 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其既稱「以為送達」,自應以寄存之日視為 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本部 92 年 10 月 1 日法律 字第 0920034228 號函及 93 年 4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30014628 號函均持相同之見解。參諸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亦為相同方式之規定 ,而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3793 號裁定、96 年度裁字第 2309 號裁定略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寄存送達者,於 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亦同此旨。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固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 力。」之規定,惟本法於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當時民事訴訟法亦 無上開規定,而係民事訴訟法於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時所增 訂,本法無從準用,故有關本法第 74 條規定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 本部見解尚無變更。 三、貴府所持見解,至為寶貴,本部將留供修法參考。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667號也是有關寄存送達的一號解釋,聲請人主張行政訴訟法修法前 寄存送達的規定,跟民事訴訟法不同,實在有違平等原則,但是大法官說沒有。不過, 行政訴訟法後來有修正寄存送達于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只是目前行政程序法還 沒有修正,不過在將來應該還是有可能比照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法規定作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02.32 RATEL:轉錄至看板 PublicServan

02/09 15:59,
沒去領就是未送達,可以採取寄存送達,問一下都發局的人
02/09 15:59

02/09 15:59,
他會給你最正確的解答~
02/09 15:59

02/09 17:05,
指的是有兩種寄信的方式,所以要了解是哪一種才知道嗎?
02/09 17:05

02/09 18:00,
只有一種公文寄送方式,你可以問問都發局是採取寄存送達
02/09 18:00

02/09 18:01,
還是一般送達,如果是寄存送達,就算他不收也算已經送達
02/09 18:01
  參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7年度裁字第02544號理由欄四(二) 送達作業方式,即可依實際為送達所 面臨之不同時空狀態,分別依一般送達(將送達文書直接交 付應受送達人)、補充送達(將送達文書交付有權接收文書 之第三人,再由該第三人轉交應受送達人)、留置送達(應 受送達人或有權接收文書之第三人拒絕收受文書時之送達方 法)、寄存送達(因應受送達人或有權接收文書之第三人於 實際為送達之時點,一時不在送達處所之送達方法),完成 送達程序。 這個裁定有解釋各種送達是什麼樣的情形。

02/09 18:53,
如果門口已經有貼了 那貼上當天就算送達了
02/09 18:53

02/09 21:08,
貼紙條不代表送達= =
02/09 21:08

02/09 21:17,
即便是寄存送達,也不是貼上去就立刻當送達~
02/09 21:17
的確,貼貼紙還不算是送達,必須是寄存於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之日 才算是送達,也許不久的未來是經過若干日才算送達,可參見釋字第667號解釋 諸大法官的拹同及不同意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46.109

02/09 21:44, , 1F
推認真~
02/09 21:44, 1F

02/11 03:19, , 2F
推此文..照這樣解釋 通常貼貼紙的隔天(寄存)就算送達了~
02/11 03:19, 2F

02/11 03:20, , 3F
話說現在郵差效率都很高 隔天就處理完了~~~
02/11 03:20, 3F
文章代碼(AID): #1FCylUES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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