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公司轉部門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watersoda)時間12年前 (2011/12/08 14:10),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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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今年三月剛入行,當時是到A部門工作, 不過我應徵時是應徵B部門,只是面試時面試官問我願不願意多寫一份考卷, 然後說A部門有個缺很適合我,工作內容講的很含糊,因為當時我是被面試者, 怕拒絕不寫會留下不好印象,因此多寫了那份考卷,幾天後我被通知錄取A部 門的X職位,到職前我還有打電話詢問薪水及上下班時間,他們說9:30~6:30, 當中並沒有提到加班這回事,我還問兩次,後來到A部門工作後,除了第一天 準時下班,之後每天都8點半起跳,週五10點起跳,假日在家也要工作,也沒 有加班費這些情況當初無論是面試或是錄取後都沒說過,我咬著牙撐過來, 跟我同梯進去近10個人三個月內全員陣亡,剩我一個人 我一直都喜歡B部門工作,打從一開始想應徵也是想要B部門,後來拿到薪水, 我拿的薪水跟我工時完全不成正比,我很生氣去找了當時的主管、後來的總監, 他也知道我的委屈,也有看到履歷我當初是投B部門,於是幫我加了底薪, 後來也幫我換到我一開始就想做的B部門職位,我在A部門做了約三個月, 而且原本有說會給績效獎金給了幾個月後,要大家共體時艱也不給了, 這些我都忍下來,因為畢竟是做自己喜歡的B部門, 最近公司說B部門只需要1/4的人力,因此要把我跟另外一個人調到A部門的Y職位 工作,從通知到要我們決定不超過一星期,真的非常突然,但A部門無論是X職位 或是Y職位都讓我非常不想做,我沒辦法接受那種幾乎24小時都被工作綁住的職位, 我如果一開始就想去A部門Y職位,我一開始就會去應徵,我沒去應徵代表我不想要, 公司這樣強制安插進去讓我很煩惱,而且在A職位時是我強迫症最嚴重的時候, 因為壓力大又超時工作,連假日出去探望外婆出去玩都還要趕回家做事, 我媽媽去醫院檢查我請假陪她去我還是得帶著筆電工作,我當時在醫院真的是眼淚 都要滴下來了,現在要我再回去A部門過那種生不如死的工作我真的不想, 但又不想很乾脆的兩手空空辭職,我好不容易才這樣熬過來的,好不容易苦盡甘來, 直接走很不甘心,現在公司下星期一一上班就要我們回復願不願意到A部門, 不願意的話就請人資跟我們談我想請問,如果我們不願意,公司勢必請我們走, 那這樣算資遣或是開除嗎?(資遣或開除應該有錢拿) 或是我可以請醫生開強迫症證明說我無法做那種下班時間不固定,假日要輪班, 也要在家輪24hr公司隨call,隨要做事的職位,我眼睛不好,一天要點三次藥, 已經約八年了吧!大忌是熬夜,眼壓會拉高,還是可以請醫生開證明說我不 適任呢?但一開始入行寫基本資料,有一欄是要寫有啥疾病,當時我沒填, 這樣可以嗎? 另一個同事是說要跟公司說有內分泌失調,但我覺得應該不行吧!那感覺很多人有, 我也有,也有在調身體,所以痘痘都集中在下巴,但通常生理期前才會長, 不然平時很少長,我同事根本不會長(離題了) 還是有任何辦法可以保障自己至少可以拿一點錢走人呢?問公司有沒有年終, 而且感覺公司一直鑽漏洞,當初忽然取消績效還不給加班費, 雖然公司說換到A部門後績效會重新給,但誰知道呢?怕到時做一做又取消 他是大公司根本也不怕我們這些小蝦米反抗 問題: 還是有任何辦法可以保障自己至少可以拿一點錢走人呢?問公司有沒有年終, 答案也很模稜兩可,說要下個月才會給答覆,到底要怎樣才能鞏固自己的權利呢?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48 ※ 編輯: watersoda 來自: 122.116.25.48 (12/08 14:29) ※ watersoda:轉錄至看板 LAW 12/08 15:03

12/09 00:44, , 1F
依法,部門調動要經過勞工同意,不同意可要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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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45, , 2F
所以不用找病當藉口了,公司不依規定就請洽勞工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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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1:57, , 3F
所以依照我情況是拿的到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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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2:02, , 4F
讓公司用不適任的理由比較不好,用勞基法11條2款業務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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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2:03, , 5F
縮或4款有減少勞工必要而無適當工作安置,這樣對你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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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2:04, , 6F
較無影響。只是資淺人員的遣散費會很多,不太期待。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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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2:04, , 7F
^不
12/09 12:04, 7F

12/09 12:05, , 8F
資淺人員的遣散費不會很多,不用太期待。
12/09 12:05, 8F

12/09 12:06, , 9F
相關權益跟說明,下面有一篇詳細的,就不重覆。
12/09 12:06, 9F
文章代碼(AID): #1Eu5JMkx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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