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這樣告的成嗎
※ 引述《nu5566 (怒56)》之銘言:
: 自從我被二線藝人告
: 我周圍的朋友聽說後就爭相吹起了一鼓告人的旋風(其實也才一個XD)
: 這是我朋友的事情 他想請我幫忙問告的成告不成
: 我先簡介人物關係
: A B是我高中同學 他們兩個是暗潮洶湧的朋友
: 為什麼這樣講呢 因為他們表面很好
: 可是A其實有點看不起B常調侃他
: 因為B是宅宅 又有點愛貪小便宜
: 我相信B也感覺得出來
: CD是A系上的女生
: C和B算點頭之交(因為有共同朋友)
: D的話B之前聽過這個人 但沒看過本人
: 有一次A B 去吃飯 路上碰到CD A和他們打招呼
: 後來B就開始對A說
: D好正 而且胸部好大 還有一些意淫的話
: A就開玩笑對B說 想把她嗎 B說ok阿
: 然後B說他想X她
: 吃飯的時候 A玩B的iphone
: 用B的臉書 寄站內信給C說
: D好正 好想把D 阿阿阿阿阿阿
: (意淫的話沒打進去)
: 後來事後C看到 跟B說
: 一定是A偷登你帳號對不對
: 我有跟D講 她說好噁心XDDDDDD
: B覺得A這樣 讓D誤以為他事變態
: 雖然她們兩個都知道是A亂傳的 不是B的本意
: 但B說這樣難免會讓兩個女生對B有不良影響
: B說要告A偷竊
: 因為A沒經過同意拿B的iphone
: (但B在當場 沒制止A 只是不知道他在幹嘛)
: B另外要告A誹謗
: 因為這樣讓B被當成變態
: B另外還要告盜用FB帳號(有這條嗎)
: B的意思是要求償十五萬 這告的成嗎
: 我覺得B可能是認真的
: 吃飯的時候我也在場
: B事後還問我有沒有法律系的朋友可以幫他寫訴狀
: 我是覺得蠻無聊的拉 B也許最後也不會真的告
: 只是純粹好奇這樣能不能成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誹謗罪不一定,要意圖散布於眾才成立。
2.A擅入B之臉書帳號的行為構成刑法358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3.A擅用B的名義寄信之行為,構成刑法210+220II偽造準私文書罪。
但如果C已明知非B本人所寄,是有可能不成立本罪。
4.沒有竊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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