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這樣告的成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2年前 (2011/10/20 19: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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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u5566 (怒56)》之銘言: : 自從我被二線藝人告 : 我周圍的朋友聽說後就爭相吹起了一鼓告人的旋風(其實也才一個XD) : 這是我朋友的事情 他想請我幫忙問告的成告不成 : 我先簡介人物關係 : A B是我高中同學 他們兩個是暗潮洶湧的朋友 : 為什麼這樣講呢 因為他們表面很好 : 可是A其實有點看不起B常調侃他 : 因為B是宅宅 又有點愛貪小便宜 : 我相信B也感覺得出來 : CD是A系上的女生 : C和B算點頭之交(因為有共同朋友) : D的話B之前聽過這個人 但沒看過本人 : 有一次A B 去吃飯 路上碰到CD A和他們打招呼 : 後來B就開始對A說 : D好正 而且胸部好大 還有一些意淫的話 : A就開玩笑對B說 想把她嗎 B說ok阿 : 然後B說他想X她 : 吃飯的時候 A玩B的iphone : 用B的臉書 寄站內信給C說 : D好正 好想把D 阿阿阿阿阿阿 : (意淫的話沒打進去) : 後來事後C看到 跟B說 : 一定是A偷登你帳號對不對 : 我有跟D講 她說好噁心XDDDDDD : B覺得A這樣 讓D誤以為他事變態 : 雖然她們兩個都知道是A亂傳的 不是B的本意 : 但B說這樣難免會讓兩個女生對B有不良影響 : B說要告A偷竊 : 因為A沒經過同意拿B的iphone : (但B在當場 沒制止A 只是不知道他在幹嘛) : B另外要告A誹謗 : 因為這樣讓B被當成變態 : B另外還要告盜用FB帳號(有這條嗎) : B的意思是要求償十五萬 這告的成嗎 : 我覺得B可能是認真的 : 吃飯的時候我也在場 : B事後還問我有沒有法律系的朋友可以幫他寫訴狀 : 我是覺得蠻無聊的拉 B也許最後也不會真的告 : 只是純粹好奇這樣能不能成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誹謗罪不一定,要意圖散布於眾才成立。 2.A擅入B之臉書帳號的行為構成刑法358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3.A擅用B的名義寄信之行為,構成刑法210+220II偽造準私文書罪。 但如果C已明知非B本人所寄,是有可能不成立本罪。 4.沒有竊盜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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