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這樣的方式害死鄰居的狗...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霧丸)時間12年前 (2011/09/17 22:28), 編輯推噓3(3041)
留言44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抒發一點個人看法 檢舉這種方法是曠日廢時,勞心勞力的手段 對於這點,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並沒有不對之處 「不願意走檢舉這條路」,也肯定是大多數人所做出的決定 但是,如果從這種決定之下 衍生出「想辦法殺了牠」的動機,並實際付諸執行呢? 想像以下的情境吧: 檢察官:「你為什麼想殺害原告的狗?」 你 :「因為原告帶他的狗來我家門口尿尿,屢勸不聽。」 檢察官:「你為了阻止這種侵害行為,所以才想要殺狗?」 你 :「當然,我也不是無緣無故想殺狗的。」 檢察官:「請問敝國的高等教育,有教導你以「毀滅對方」為阻止侵害的唯一手段嗎?」 請問你接下來要怎麼應對?? 我並不會隨便定義一種事情是「絕對不能做」的。 殺狗絕對不對嗎?錯。有這種想法的人才是不對的。 如果狗對你或他人有立即並極其嚴重的侵害,你當然可以殺狗。 法律也會保護你,阻卻你殺狗的行為之違法性。 然而,家門口被狗尿尿這種侵害,是絕對不可能滿足上述的條件的。 台灣是個思想自由的國家。絕對不會在思想階段就進行強制阻止或懲罰。 但如果你想要把思想付諸實行,你就要仔細想一想: 為了捍衛你「執行此種思想」的自由,你會不會因此失去更多的自由? 這不只是你要想的問題,也是我們任何一個人在考慮反擊侵害行為時的重要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98.253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161.198.253 (09/1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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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因為對像是狗啊 如果是黑道大哥在他家門口撒泡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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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他還會不會想祭出"毒人"這招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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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把狗當成「物品」來討論了,但即使不管狗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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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直接視為「毀損物品」,手段仍然明顯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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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為真小人,不做偽君子」這是以前讀過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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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件來講,如果是我,寧可選擇當著鄰居的面斥責他縱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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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溺的事,直接表達不滿,也不會為了怕傷感情(?),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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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笑笑打招呼,但卻轉過身去計畫毒殺他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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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就氣壯,誰都知道讓狗在別人家大小便不對,這種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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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指責他,所有人都會站在你這邊,因為有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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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也不說,而採用極端激進的手法,結束一條生命,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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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會認為這是合乎正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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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牲之所以是畜牲,就是在於牠分不清是非對錯,不知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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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家撒尿是無理的行為,牠只能憑藉著本能做事。身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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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有人的自覺。捨棄了做人的基本,這與動物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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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篇的原原PO多想一下,我知道這件事很困擾你,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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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致需如此處理,還有其他方法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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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容我重新排版,整理一下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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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氣壯的指責,其實也不能算是真小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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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真小人,應該會高調殺狗或是向對方言語威脅殺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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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也非常不建議,因為鐵定會觸法且不被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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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161.198.253 (09/1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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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k大費心了,借版面抒發一點個人淺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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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前也有固定的狗與"主人"來撒尿 尿車輪花盆門柱 日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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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腐蝕 龜裂 首先我好言規勸 狗主說:牠自己要過去的 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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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習性我也沒辦法。(靠那主人是狗奴嗎) 後來我都在他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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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洗給他看 他一副理所當然貌 等第三次我親眼撞見了要他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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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臉皮厚到說:啊又不會壞是會怎樣? 唉~高格調的對街住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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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報怨三次容忍 第四次時我拿相機 刻意開閃光燈 事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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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拍著了 拿去檢舉說要對方資料 才能"規勸"或開罰 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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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姓何能知道他的資料? 現在我每天拿水桶清 當運動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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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公事 在台灣這暗人比明人還多的社會裡 很多事必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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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打太快 似乎應該回在原文 呵呵....佔用一些版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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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啊,歡迎各種意見,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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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事情 絕對不是只有吞忍一條路 有很多方法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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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沒有合情合理合法又有效的方法 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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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君.. 你和狗主人諜對諜這麼久可以問他名字住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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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發揮社區媽媽的精神.. 很多社區媽媽都是聊一次就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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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1:25, , 37F
祖宗八代都好像牽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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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請問您貴姓? 住附近嗎? 今天放假啊?作什麼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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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問到以後就可以去報案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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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拿當天報紙趁狗狗尿尿時拉主人一起說"來照相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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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05:04, , 41F
先生請問您貴姓? 住附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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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9:24, , 42F
理直就氣壯,誰都知道讓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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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0:32, 5年前 , 43F
例行公事 在台灣這暗人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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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9:36, 5年前 , 44F
這我也非常不建議,因為 https://muxiv.com
12/25 19:36, 44F
文章代碼(AID): #1ETAvvQZ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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