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遷出房屋
事實經過:
最近期末了,大家都在忙著遷出貨搬家。我是第一次在外面和朋友租房子。
朋友因為有事所以已經搬走了,遷出、點交、退押金的事宜全權由我所負責。
今天帶著自己的存款簿影本做為對方匯押金用。
因為契約上有寫「租期諾已屆滿,且乙方依原狀返還房屋、結清水費、電各項費用
、退屋清潔費500元,於點交後一個月無息退還乙方<押金>。」我已經點交完畢了
,也付清剩下的水電費、公用電費等。
但是在再給對方存款簿影本時,對方卻說必須要第一個人的存款簿影本才可以,
並且要我連絡另一個人,請對方簽相關的同意書傳真過來。還要我在遷出的單子上簽
另一個朋友的名字。
我想請問的事是:
當初簽約時,我和我朋友是一起簽約的,簽約的部分兩個人都有簽,只是她比我早
簽名<所以名字是我朋友在前,我在後>,對方說她是主要的簽約人,這是真的嗎?
所以不可以用我的存款簿嗎?
如果用我朋友的存款簿,對方要我在遷出單上簽我朋友的名字,這樣可以嗎?因為
負責的是我,我朋友根本就不在,所以我可以代替我朋友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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