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把握當下)時間13年前 (2010/10/12 20:46),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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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如果同事在fb上張貼叫人去吃大便,但是沒指明 只是用公司內大家都知道的那個人的外號 問題: 這樣有涉及到公然侮辱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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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當事人有用隱私設定除了好友以外其他人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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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爬文 Eventis:只要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即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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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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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21:12, , 4F
指摘之人可得特定 且 只要第三人得共聞者 
10/12 21:1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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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會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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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6:59, , 6F
成立的機會很大,好友群如果只有一個,那還好,萬一有幾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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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j5Z3XR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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