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有關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書疑問。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無)時間14年前 (2010/06/10 02:1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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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onist (夢想起飛)》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甲君於民國OO年畢業,學校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頒予「學位證書」, : 甲君於民國XX年因學位證書遺失,填具申請書請原校補發「學位證明書」, : 「學位證明書」中並敘明前揭證書遺失,已茲證明等字眼,並印有關防、鋼印。 : 依教育部網頁說明(http://www.edu.tw/high/faq.aspx?faq_sn=47&pages=1) : 畢業(學位)證書遺失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畢業(學位)證明書」,而非補發「畢業(學位) : 證書」,敬請妥善保存畢業(學位)證書。 : 然而,今日在某一機關致電該校確認甲君之畢業身份時,發現甲君提供之學歷證明為 : 原稱已遺失的「學位證書」,而非之後補發之「學位證明書」。 : 問題: 授予學位之行政處分,在作成學位證書之時即已完成並發生效力 之後因遺失或其他原因再發給學位證明書 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 此乃因學校並未對你的畢業資格重新進行審查 僅依據你的學籍資料作成學位證明書,證明你之前的畢業資格而已 學理上此可規歸類為"重複處分",不生法律效果 : 1、甲君聲稱因事後找到證書,能否請求原校撤銷後續申請之「學位證明書」,而讓原本 : 的「學位證書」恢復其效力? 原則上學位證書應仍有效力 因學校並未撤銷亦未廢止原授予學位之處分 : 2、甲君是否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 應不至於 因原發證書依上述理由應並未失其效力 且學籍資料仍載有原發證書字號,仍可查驗 且該條文之客觀構成要件 依實務見解,須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 機關即須依申請內容登載,而無審查之權時才構成 如權責機關仍須審查申請內容是否屬實時 則不構成該條之客觀要件 : 3、各級學校的畢業證書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屬於「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 相類之證書」,學校授予學位並頒發證書,為一合法的行政處分;甲君稱遺失向原校 : 申請補發之「學位證明書」同樣是一個合法的行政處分。當遺失的事實不存在時, : 後者的處分效力是否仍然存在?若後者是合法的行政處分,還有「撤銷」的問題嗎? 如前所述,後發之學位證明書應屬重複處分 不生法律上效力,效力仍應自原處分作成時起算 且行政處分之撤銷,前提是該處分有瑕疵 : 因非學法律出身,然以目前網路上查詢到的法律知識又無法解決上述的疑問, : 故懇請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再次感謝! 以上陋見 如有疏誤還請高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6.166

06/11 00:22, , 1F
所言甚有道理。
06/11 00:22, 1F

06/11 00:24, , 2F
不過有審查權即不成罪那段,似為多餘,因為學校對補發證明書
06/11 00:24, 2F

06/11 00:24, , 3F
之申請,應正好就是無審查權的情況~
06/11 00:24, 3F
文章代碼(AID): #1C3zhH6X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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