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關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書疑問。
事實經過: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甲君於民國OO年畢業,學校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頒予「學位證書」,
甲君於民國XX年因學位證書遺失,填具申請書請原校補發「學位證明書」,
「學位證明書」中並敘明前揭證書遺失,已茲證明等字眼,並印有關防、鋼印。
依教育部網頁說明(http://www.edu.tw/high/faq.aspx?faq_sn=47&pages=1)
畢業(學位)證書遺失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畢業(學位)證明書」,而非補發「畢業(學位)
證書」,敬請妥善保存畢業(學位)證書。
然而,今日在某一機關致電該校確認甲君之畢業身份時,發現甲君提供之學歷證明為
原稱已遺失的「學位證書」,而非之後補發之「學位證明書」。
問題:
1、甲君聲稱因事後找到證書,能否請求原校撤銷後續申請之「學位證明書」,而讓原本
的「學位證書」恢復其效力?
2、甲君是否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
3、各級學校的畢業證書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屬於「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學校授予學位並頒發證書,為一合法的行政處分;甲君稱遺失向原校
申請補發之「學位證明書」同樣是一個合法的行政處分。當遺失的事實不存在時,
後者的處分效力是否仍然存在?若後者是合法的行政處分,還有「撤銷」的問題嗎?
因非學法律出身,然以目前網路上查詢到的法律知識又無法解決上述的疑問,
故懇請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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