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關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書疑問。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夢想起飛)時間14年前 (2010/06/04 12:52),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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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甲君於民國OO年畢業,學校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頒予「學位證書」, 甲君於民國XX年因學位證書遺失,填具申請書請原校補發「學位證明書」, 「學位證明書」中並敘明前揭證書遺失,已茲證明等字眼,並印有關防、鋼印。 依教育部網頁說明(http://www.edu.tw/high/faq.aspx?faq_sn=47&pages=1) 畢業(學位)證書遺失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畢業(學位)證明書」,而非補發「畢業(學位) 證書」,敬請妥善保存畢業(學位)證書。 然而,今日在某一機關致電該校確認甲君之畢業身份時,發現甲君提供之學歷證明為 原稱已遺失的「學位證書」,而非之後補發之「學位證明書」。 問題: 1、甲君聲稱因事後找到證書,能否請求原校撤銷後續申請之「學位證明書」,而讓原本 的「學位證書」恢復其效力? 2、甲君是否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 3、各級學校的畢業證書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屬於「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學校授予學位並頒發證書,為一合法的行政處分;甲君稱遺失向原校 申請補發之「學位證明書」同樣是一個合法的行政處分。當遺失的事實不存在時, 後者的處分效力是否仍然存在?若後者是合法的行政處分,還有「撤銷」的問題嗎? 因非學法律出身,然以目前網路上查詢到的法律知識又無法解決上述的疑問, 故懇請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34.80

06/04 12:58, , 1F
1.原本的你找到就作紀念吧 原本的已經失效了
06/04 12:58, 1F

06/04 12:59, , 2F
2.只要你那時候是真的找不到而報遺失 就不成立該罪
06/04 12:59, 2F

06/04 13:00, , 3F
3.我會比較傾向之後補發的行為是一個事實行為
06/04 13:00, 3F

06/04 13:00, , 4F
好像沒有產生新的法律效果 還請高手指教
06/04 13:00, 4F

06/04 13:01, , 5F
另外想請教一個問題 為什麼學位證書補發都只能發證明書
06/04 13:01, 5F

06/04 13:02, , 6F
但是像權狀補發就還是補發權狀 差別何在阿???
06/04 13:02, 6F

06/04 16:25, , 7F
我之前就問過了 爭點在"足生損害於他人" 究竟有沒有符合?
06/04 16:25, 7F

06/04 16:46, , 8F
學位證書和學位證明書要證明的不是同一件事情嗎= =
06/04 16:46, 8F

06/04 18:51, , 9F
補正就可以了,逾期補正才會失去資格
06/04 18:51, 9F
文章代碼(AID): #1C28P-RN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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