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提告後反被列為「被告」
一、車禍發生日期:98.12.24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右小腿開放性骨折,住院27天。
對方雷殘身體有多處擦傷,一起送醫後隔天就出院了。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已報警,由於我急救中,警察等我出院後才做筆錄;對方則在醫院時已先做筆錄。
由於我撞到三角椎而緊急煞車,被對方由後方追撞後,
前來幫忙的住戶把三角椎移到我躺著的地方作為警示,避免我二次遭撞擊。
我方機車維持原狀,對方機車已經移動位置。(警方現場圖上有註記)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皆有強制險。
由於上個月調解不順利,我直接請我的保險員代為處理對方強制險的部分(雙方皆為富邦
產物險)。
我的醫療收據+看護費收據已超過20萬,但賠下來只有約5成,10萬餘元。
(修理機車的費用有賠嗎?)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雙方騎機車皆行駛同一方向。
當天快下雨所以天色較暗,事發地點無路口,也無號誌燈。
由於前方放置三個三角椎,沒有加掛警示燈,所以等我看到前面有三角椎時已經來不及,
下意識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其中一個三角椎,車輪並卡住三角椎滑行,我方猜測是我煞
車後,雙腳已經踩地,隨後因對方在後面閃避不及,直接往右腳撞擊,我人被撞飛,當下
昏迷。
我方車輛撞擊點在機車右側,Kiwi的飛炫踏板撞壞,右側擦傷,右前面板破裂。
對方機車撞我後打滑,據說機車受損面積比我大。
之前申請「初步判定」,上面寫我方「駕駛失控」;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態」。
但我其實對這個判定不太滿意,因為我並沒有失控,是三角椎未設置警示燈,又擺在我行
駛的路中間,導致我閃避不及。
日前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結果前幾天收到的傳單上面把我列為「被告」-_-,星期三要
出庭,應該是到「偵查庭」,所以還不算是起訴囉?
六、問題:
一、 我被列為「被告」,是法律疏失還是對方也向我提告呢?我覺得這結果超囧的,
如果是對方像我提告的話,那我提告的部分呢?是一併進行嗎?因為應該是我先提出告訴
的才對,怎麼反而沒下文呢?
二、 我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結果不滿意,請問「肇事鑑定」的結果依據為何?
會不會跟初步分析一樣呢?(本來要申請「肇事鑑定」,但小姐說如果我有打算提告的
話,就直接提告就好,法院納編也會再申請一次。)
三、 強制險的部分大約是怎麼計算賠償金額的呢?因為保險公司只賠了大約一半的金
額下來。
我住院時請了看護,看護收費是兩千元,前半個月住在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他們連健
保床都要再付1200,所以我媽就選負擔1800的雙人房;轉院到平等澄清醫院後,健保房裡
沒廁所與衛浴設備,我行動不便,而且當下也沒有病床,所以也住雙人房;而我的自費項
目也很多,骨折的支架自費就3萬了,由於開放性骨折,整條腿都爆開缺肉,醫生開出自
費的藥膏和燙傷紗布,所以我們是被迫花了很多醫藥費,並非刻意要住很高級病房或藥品
來卡油的,這些強制險如果沒有全額負擔的話,要求對方賠償會很過份嗎?
因為調解會時,調解委員完全不中立,不讓對方講話,我們也完全不知道對方的誠意或態
度,但委員卻一直責問:「為甚麼你醫藥費那麼貴!?不可能吧?」還一直咬定整件事故
我自己要負最大的責任,就算我提告了也爭取不到多少錢的……,其實真的就是那天調解
現場被委員罵得心情很不好,所以我們才決定乾脆提告的。
對方從頭到尾沒有任何表示,我住院近一個月,她都不聞不問,等我出院後聯絡對方,他
家人還一副很驚訝的反問:「你車禍不甘我們的事吧!」因為被撞斷腿導致生活巨變,本
來覺得雙方都很倒楣,但遇到這樣肇事者(她說她賠不起,然後就沒任何表示了),除了
提告我也不知道能怎麼辦了!
四、 賠償金裡我有提出「薪資補償」,由於車禍後遭到公司開除,所以我能要求從車
禍後到復原的薪資補償嗎?要以醫生開的診斷書中「宜修養XX週」為依據,或者能提出更
多個月呢?(我每個月還要回診觀察,骨折的復原因人而異,所以醫生說他只能保守評
估。)
五、 星期三就要出庭了,應到處所為「偵查庭/詢問室」,請問我需要準備甚麼東西
呢?要注意哪些問題呢?現階段需要請律師協助嗎?
六、 像三角椎這樣的情況,我申請國賠通過的機率高嗎(已向當地的市公所詢問,市
公所查出那是自來水公司的工程)?因為真的看到時已經很近了,雖然三角椎上有白色的
反光條,但是一點都不清楚啊QQ。如果我想要求賠償的話,是要向市公所(道路是他們
的,他們也有監督責任不是嗎?)申請國賠,還是跟自來水公司求償啊?如果只能自己跟
自來水公司求償的話,要怎麼提出申請呢?他們會鳥我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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