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檢察官的專業素養
※ 引述《iamyamamoto (微風吹過山巔)》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簡單說,小弟曾經犯過一次錯誤把金融卡借給別人-結果金融卡被拿去作詐欺。
: 導致被害人七人,我看了存摺上面有問題的資金,大約七萬。
: 經過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到案說明後,去年11/27桃園地方法院已經簡易判決定讞。
: 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罰金45000)。目前已經在執行階段。
: 出事之後小弟就很警惕,沒有任何不法行為,且金融卡和帳戶也已經由銀行結清。
: 不可能再利用,且我還去銀行再確認一次,也沒有任何異常資金。
: 然後小弟在3/11日改名遷戶口回老家,想重新過自己的人生。
: 結果星期六,我接到板橋刑警的電話。他說我被3/29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詐欺。我
: 確信我沒有不法行為,所以我就自己到案鳳山分局-警察就把我逮捕,在警局拘留室睡了
: 一晚。
: 隔天星期日,我一早由警方開車帶我到板檢,由板檢值班的內勤檢察官審問。板檢
: 值班檢察官連我帶上來的判決書看都不看,只是把判決書案號抄下來。態度讓人覺得他
: 很不耐煩,問問題很隨便,最後問我說判多少,我依據判決書答覆。她說交保一萬-我就
: 在版檢被拘留到晚上,然後限制住居-回到高雄已經晚上10:00。
原文恕刪
有點好奇,您當初將金融卡借人的動機是什麼?檢察官為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為
何判決有罪?有這樣的前科,後續相關案件若舉不出更有力的具體事證證明自己沒有詐
欺幫助的間接故意,檢察官如此作為其實看不出有重大違反專業素養的違失。而且是不
是刑訴252情形也不是你丟出個判決就算,檢察官一樣得經過偵查及相關程序才能確認
是否應依該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還有從你提到當初還沒告的受害人再告你,你是不是還要跑檢察署的問題一節,可見當
時法院可能有漏未判決的情事,就當時法院未審及的部分,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若發
現確實之新證據,認為有應受更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的確還是可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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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新聞曾報很大的,哭訴因證件遭冒用無辜被以詐欺幫助犯論罪,憤而一家四口燒炭
自殺,最後只有他獲救的男子,事實上相關證據顯示他除了將金融卡及密碼販賣給他人
使用外,還提供多張手機易付卡門號供詐騙集團使用,該男自己也認罪,因此被起訴判
刑,事後卻又向媒體喊冤,相關報導所述情節和他先前自白差很大,也許就是這種人法
院看太多了,實在很難對有前科者,確實秉持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客觀審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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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如有誤感謝指正: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審理範圍為同一案件(被告、犯
罪事實同一)的全部犯罪事實,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部分犯罪事實之拘束。提供金融
卡的一行為造成數人被害,法院只發現部分被害人即僅就部分犯罪事實論罪而判決確定,
個人認為他部犯罪事實應屬漏未判決,可循再審等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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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未確定才能上訴,判決確定後循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當時未發現的被害人及相關
事證可認為是「確實之新證據」,作為原檢察官聲請再審的事由。我對非常上訴略而不
提是因非常上訴原則上不利不及於受判決人,而原PO是問檢察官可否再為對其不利的處
分,所以僅提及可能不利於受判決人的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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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說的是理論上檢察官應循此途徑救濟,但實務上原事實審法院檢察官是否會發現,
甚至發現後有無意願、是否會循此途徑救濟(如當時未經發現的被害人未請求原檢察官聲
請再審的情形),都是個別檢察官的選擇,只能推測,實際上會如何也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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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推測您朋友的案子可能是顯無實據、犯嫌不足,被分為他字案,檢察官直接行政
簽結,而原PO的案子八成是偵字案,當然沒這麼容易了結。
※ 編輯: bywm 來自: 61.231.104.118 (04/18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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