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公寓漏水(要求賠償租金)
看板PttLifeLaw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10/04/13 01:27)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podmq (每天都是閒閒滴~)》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家是大概快20年的公寓了
: 我是住六樓
: 漏水的問題在5 , 6 年前時五樓的向我們反應
: 最後我家有把浴室的浴缸打掉...重新鋪地
: (當時只有做浴缸部份,沒有整間重做,因為樓下是跟我們說浴缸的問題)
: 但問題依然沒解決~還是在漏....最後五樓的要求我們整間打掉重做..
: 但我爸媽不想..因為樓下的不想出錢....
: 直到現在已經要上法院了
: 以下幾點是我們目前的狀況
: 1.五樓住戶 本身是建商之一(那間是他用來出租給別人的)
: 2.他對我們提出告訴,要求我們賠償他45萬(說是漏水害他損失3年的租金)
: 3.五樓住戶有3年多沒有繳交管理費(目前管委會對他提出告訴,他敗訴)
: (他就是因為敗訴才對我們提告,因為他覺得是我家的錯)
: 問題:
: 想請教一下
: 當初是因為五樓的建商不想出錢重做,拖了3年多才來告我們
: 要求40萬的賠償,我真的要付這些錢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本題爭議點在於侵權行為請求之時效與損害結果之範圍,茲分述如下:
按侵權行為之時效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或自侵權事實發生後十年內,被侵
權人得向侵權行為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又稱為侵權行為,其要件有「須有
加害行為、須侵害他人權利、侵權人須有責任能力、需發生損害、行為
人需具備有故意或過失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之結果間具備有因果關係之存
在」等;另害賠償之範圍原則上係以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為限,其賠償
之方法係以回復原狀為主,輔以金錢賠償,民法第二一三至二一六條定
有明文,此部分先行敘明。
查本案中,六樓住戶過失造成其浴室漏水侵害到五樓住戶,致其財產權
受有損害,且侵權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
,惟就損害賠償之範圍有所爭議,就本案中,原告主張因漏水而無法出
租造成經濟上之損失,而就純粹經濟上之損失部分,實務及通說認為並
非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所保護之列,應係為同項後段所保護之
範圍,且對於漏水之侵權行為與無法出租造成之租金損失部分,若已相
當因果關係檢驗,依通常之情形,若租賃物有漏水之情形,則通常會影
響承租人承租之意願致租賃物恐有無法出租之情形可言,遂足認侵權之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
次查,侵權之事實係發生於民國93年至95年間,而當時受侵權人係
有催告侵權人改善漏水之情形,於改善後仍持續造成有漏水之行為發生
,就後續部分因題示不明應分作二述,坦若就持續漏水期間,受侵權人
並無請求侵權人賠償逾二年者,則其請求權罹於時效,反之若在起訴前
逆推二年內曾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無時效消滅之情形。
故,綜上所述本文建議如下,先抗辯侵權之行為與租金之結果不具有因
果關係存在,次再抗辯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我方生時效抗辯權,得
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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