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醫療糾紛的程序

看板PttLifeLaw作者 (stop)時間14年前 (2010/03/07 16:35), 編輯推噓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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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cn (希望有用)》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醫療糾紛的程序 : 時間: Fri Mar 5 23:14:33 2010 : 推 hotwingking:非常不懂醫院的想法? 你可請學校跟醫院協調 03/06 03:19 : → hotwingking:基本上病患至醫院求診 成立的是委任契約 主體是醫院與 03/06 03:20 : → hotwingking:病患 就外部責任分配上 被告雖是醫師 但醫院則負連帶 03/06 03:21 : → hotwingking:賠償責任(僱用人責任) 因此要嘛就勝訴 沒棄誰保誰這事 03/06 03:23 : 推 depravity:不是醫院拋棄原PO是決策者拋棄醫院和原PO要保的是其他人 03/06 11:27 : → depravity:醫院賠也是公款賠其他人可能是好友可能是自己啊 @@" 03/06 11:28 : 推 depravity:帥:微臣建議割地賠款棄車保帥以免舉國皆覆無可用之將 03/06 11:32 : → depravity:眾卿:此議甚好(搞不好哪天我也需要)王:准 故事結束 03/06 11:34 : → depravity:這種劇本很常見啊 03/06 11:34 : → alawyer:。不過感覺上醫院是想棄車保帥,所以原po請保重。 03/06 20:51 : → yuusnow:但醫院員工可就不能這樣做了,我覺得醫院是想讓你背鍋... 03/07 15:46 病患方的訴訟策略應該有下列兩項 1.債務不履行 先主張醫師有過失 再依民224主張醫院可歸責 最後要求醫院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2.侵權損害賠償 依民184醫師負過失侵權責任 再依188醫院僱用人連帶賠償 基本上這兩種請求權差不多 由於主張侵權時舉證責任倒置 因此跟契約責任一樣 舉證責任都落在醫院醫師方 至於醫院的心態 除了上述網友的推測外 我在想醫院是不是想放給實習生自生自滅? 萬一是實習生過失導致醫療糾紛 一來醫院可以以該實習生非受雇於醫院降低傷害 二來即使醫院被求償 再轉而向實習生求償 我是不了解原波在哪家醫院 原波自行想看看醫院這樣做的原因摟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0/26 08:05,
=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10/26 08:07,
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10/26 08:08,
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10/26 08:35,
XD
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90.153

03/07 19:32, , 1F
還有245-1 消保法12....針對醫療同意書之免責
03/07 19:32, 1F

03/07 20:45, , 2F
這裡消保12應該不太可能讓他進來,這個如果進來,偉大的消保
03/07 20:45, 2F

03/07 20:45, , 3F
7就進來了.
03/07 20:45, 3F

03/07 22:19, , 4F
目前實務上應該不太可能再讓病患以消保法主張了
03/07 22:19, 4F

03/07 22:22, , 5F
有老師說他正在寫一篇說明醫療法不排除消保法適用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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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口風來看,對於立法過程的反應他是以另一個"排除消保法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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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23, , 7F
用"同樣也先寫又刪除以對抗,而普通法/特別法關係的說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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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23, , 8F
是從體例來看,醫療法那條的規定不過民法侵權行為之重申,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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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24, , 9F
並非另外確立不同的規範基礎,從而未排除消保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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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25, , 10F
不過已經過去幾個月了,好像還是沒有消息.....(遠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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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25, , 11F
期待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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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44, , 12F
科科 能適用消保法醫界應該就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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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4, , 13F
適用消保法未必是嚴苛的事,只是制度殺人.畢竟醫療事故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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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的具有危險責任的特性,本來就有是否要考慮離開補償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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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6, , 15F
的範疇,從分配正義的角度,透過醫院/市場機能/責任保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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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分散出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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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7, , 17F
現在要醫生舉證醫生就跳腳了 以後還適用無過失責任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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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7, , 18F
醫界應該罷工的罷工 遊行的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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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8, , 19F
此制度本身非在責難或懲罰賠償責任人,而在於促使其成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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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8, , 20F
險分散的樞紐,只是在目前制度上醫院沒有控制市場價格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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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9, , 21F
力,說是制度殺人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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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2:59, , 22F
這部份黃茂榮老師的債總第二冊惟一一篇侵權就是在講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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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01, , 23F
誰都不希望危險發生在自己身上,但醫療行為偏偏就很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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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02, , 24F
就是可能會剛好有人很衰小會中獎,這並不是誰的錯,但結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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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02, , 25F
卻是有人承擔了遠超出其負擔能力的危險,也因此在制度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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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03, , 26F
回應的選擇之一,就產生了透過危險責任合理將風險分散,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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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04, , 27F
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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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09, , 28F
用比較不精確的角度來講,就是去強迫被課以此等責任的人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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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3:10, , 29F
保險,再透過交易將保險費給轉嫁出去.
03/07 23:10, 29F
文章代碼(AID): #1BasLB_S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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