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看板PttLifeLaw作者 (hoboks)時間14年前 (2010/01/12 13:5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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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jamilice (小風)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時間: Tue Jan 12 13:27:37 2010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20100112 12:48:44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1120081&pType0=aIPL&pTypeSel=0 縮址 http://0rz.tw/UmjXJ (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遊覽車、美 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二次播送」行為,將可免除刑事責 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上午受訪表示,社會常見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 、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 送,提供客人欣賞,屬於「二次播送」行為,未來只要取得授權,將不會侵犯著作權。 丁守中說,由於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業者無法事先知道下首播放歌 曲,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他表示,業者在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多數當作背景音樂,且業者能從中獲 取利益十分有限,還得隨時面臨被告的風險,他認為應以民事救濟保護著作權即可,不應 動輒以刑事起訴,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 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將可免除刑事責任。 另外,目前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業者想申請授權二次播 送行為,或者電台、電視台想申請授權公開播送等,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非常不 方便。 為了簡化授權管道,立院同時三讀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 理團體條例」,增訂2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1個集管團體 向業者收取。 丁守中表示,業者想在小吃店、大賣場等地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只要取得1個集管團體授 權,訂定共同費率,就不用擔心其他集管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且集管團體也需制定內規 ,把收費費率、收費依據、授權範圍等,都要上網公開。990112 --- 罵死特表示:遺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24.193

01/12 13:28,
Must 不能用會被關來嚇人了 但還是死要錢
01/12 13:28

01/12 13:28,
爽!
01/12 13:28

01/12 13:28,
MU$T表示:
01/12 13:28

01/12 13:28,
還是有民事責任 雖然正常...
01/12 13:28

01/12 13:29,
01/12 13:29

01/12 13:30,
還要取得授權咧 幫你打歌不好?
01/12 13:30

01/12 13:30,
所以還是要付錢了… 而且也不知道所謂的"共同費率"是多少
01/12 13:30

01/12 13:30,
溫馨
01/12 13:30

01/12 13:30,
雖沒有以刑逼民的問題了 但問題還是在民事賠償上啊
01/12 13:30

01/12 13:30,
笑話 大賣場哪知道廣播會播啥歌 要向誰取得授權?
01/12 13:30

01/12 13:30,
沒有刑事責任代表不會被關 但是還是要付錢 by must
01/12 13:30

01/12 13:31,
送啦
01/12 13:31

01/12 13:31,
阿幹 還是要付錢啊 那還不是一樣
01/12 13:31

01/12 13:31,
有改跟沒改差不多,大家還是懶得找授權不播或播盜版
01/12 13:31

01/12 13:31,
我還不想聽說 消費者可以收被打廣告費嗎
01/12 13:31

01/12 13:31,
我只不過在自己家廣播開大聲點都要錢,死要錢的
01/12 13:31

01/12 13:31,
支持 至少沒刑責
01/12 13:31

01/12 13:32,
Mu$t:給錢就對了!
01/12 13:32

01/12 13:32,
我覺得這些音樂已侵犯到民眾生活安寧 著作者需賠償精神損失
01/12 13:32

01/12 13:32,
鄉民想太多 你會怕民事責任嗎? MUST才沒那麼麼閒和你打
01/12 13:32

01/12 13:32,
民事官事 不合算
01/12 13:32

01/12 13:32,
黑道團體.....
01/12 13:32

01/12 13:32,
爽!MUST你再該啊!
01/12 13:32

01/12 13:33,
01/12 13:33

01/12 13:34,
IFPI ^^
01/12 13:34

01/12 13:34,
MUST死好
01/12 13:34

01/12 13:34,
沒辦法以刑逼民了 爽 光收集證據就有得玩了
01/12 13:34

01/12 13:34,
那也要看MUST有沒有辦法應付這麼多的民事官司
01/12 13:34

01/12 13:34,
MUST當然有辦法應付,他們裡面一堆法律人
01/12 13:34

01/12 13:35,
說真的一定有辦法一一因為那種團體就是用這賺錢..
01/12 13:35

01/12 13:35,
MUST表示:偶們將提請大法官釋憲 再次重申智產權是我的
01/12 13:35

01/12 13:35,
噓那七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
01/12 13:35

01/12 13:35,
一堆是多少 有比台灣的店家多嗎 囧
01/12 13:35

01/12 13:35,
問題是打民事官司根本不合算 所以MUST不可能去打
01/12 13:35

01/12 13:36,
到時判下來 店家賠個幾十元 MUST的律師費都不知花多少了
01/12 13:36

01/12 13:37,
侵權怎麼可能只判幾十元
01/12 13:37

01/12 13:38,
不然是要判多少? 我放幾首歌聽 是害MUST損失多少錢?
01/12 13:38

01/12 13:38,
版權蟑螂哭哭~~~
01/12 13:38

01/12 13:38,
民事就是 MUST要舉証它損失多少錢 我倒要看那數目是多少
01/12 13:38

01/12 13:38,
MU$T
01/12 13:38

01/12 13:41,
must專門找大間連鎖店就夠啦
01/12 13:41

01/12 13:47,
you must eat shit
01/12 13:47

01/12 13:47,
這種修法有差嗎? 賠個兩千萬我還寧願去關!
01/12 13:47

01/12 13:49,
我覺得這些音樂已侵犯到民眾生活安寧 著作者需賠償精神
01/12 13:49

01/12 13:49,
請先舉證有多少人為了到賣場聽音樂不買唱片
01/12 13:49

01/12 13:49,
損失
01/12 13:49

01/12 13:51,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罵死特可以列出真的損失多少錢?
01/12 13:51

01/12 13:55,
song MUST去吃X 吃呀吃的 吃得好爽呀
01/12 13: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01/12 13:56, , 1F
為慶賀此日到來 各家小吃店請加裝擴大機全日大放送電視節目
01/12 13:56, 1F

01/12 13:57, , 2F
話說之前被MUST這樣一搞 去外面吃東西都好無聊 沒電視看
01/12 13:57, 2F

01/12 16:01, , 3F
這樣不錯阿 促進經濟
01/12 16:01, 3F

01/12 16:11, , 4F
這個入罪化只是徒使以刑逼民的手段一直被使用Orz
01/12 16:11, 4F
文章代碼(AID): #1BJ0xa2c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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