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關於侵佔遺失物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別再上ptt浪費人生了)時間14年前 (2009/12/24 04:55), 編輯推噓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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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把我的手機稱為"新手機",對方留給我的手機稱為"舊手機"(也的確是這樣) : 另外這裡有一個奇怪的問題,為啥服務台會有另外一隻手機?是誰的? : 有極大的可能對方是拾機不昧,但是沒電,換SIM卡想告知聯絡清單上的人, : 結果拿去服務台的時候忘了換回來之類。 這裡的解釋很牽強,首先,不管對方還是我的手機都是電源滿格的狀態 (而且我回家後還發現,新舊手機的充電變壓器可以通用,所以也沒有沒電無法開機之說) ,第二,我拿到對方手機後,手機內的所有資訊全部都消失了,包括通話紀錄 短訊、電話簿。如果真是想通知我,我想不會刻意把手機內自己的資訊都消除吧? : 如果真的要A走你的手機,講難聽點,你在服務台連手機套都找不到, : 手機套跟SIM卡都會在垃圾桶,而手機?會在網拍,不會在那個人手上。 : 不要搞到後來變成狗咬呂洞賓,好心被雷親... 我自己也覺得很不可思議怎麼有人這麼好心,偷我手機還把舊手機連同我的SIM卡還我, 讓我連停話都不用去辦,但是種種跡象都顯示其實他就是想要侵佔我的手機, 還有一點我忘記說明的,我有找到把手機送到服務台的同學, 他說他在教室撿到手機的時候就是,用我的手機套包著對方的手機的狀態。 試想有哪個拾機不昧的人,會把自己的手機紀錄消除, 更換SIM卡後就直接遺棄在原地的呢?? : 所謂的損害賠償,就是指「將損害恢復原來未受損害之前的樣子」, : 舊手機換新手機,這是讓你賺到,而不是賠償。 : 損壞你5千元的二手機,卻要賠一萬元的新手機,你覺得合理嗎?可能嗎? : 至於精神賠償,這是癡心妄想,別人撿到你東西,造成你精神上什麼痛苦? : 痛苦的造成,是由於你自己的過失,遺失了手機,並不是因為他撿走而產生。 : 直接當面偷走你手機都討不到精神賠償了,何況遺失... 這點我理解了 非常感謝說明! : 得看對方狀況吧,故意犯才會有罪,如果真的是不小心放反了,根本就無罪。 : 沒聽過有這麼好心的賊,撿到手機佔為己有,還會把自己原本手機給失主的...... 事實就是他刻意調包手機,上面有說明了。 而且我有提供舊手機的IMEI碼,而警察似乎有說, 查過事件發生前的舊手機通話紀錄, 跟現在正在使用新手機的號碼符合(這裡收訊不良,聽的不是很清楚) 一樣我並不覺得他是不小心放反的,真的不小心那隔天就會回學校服務台通知了, 我第二天一大早就去跟服務台留資料,並與工作人員說明事件了,他要真不小心, 可以無視自己手機不見,安安心心使用我的手機兩個禮拜嗎? 這個賊是不是這麼傻...我想是真的頗傻的.... : 你都說了,造成零分以及被當危機的原因,是你過失遺失手機,沒人害你... : 另外這些東西,就算是別人害你的,也不是精神損失 : 假設病毒好了,病毒吃了你的檔案,那也是病毒撰寫者破壞你的電磁紀錄 : 這是實質損失而非精神。至於精神損失,除非這是必然的主因,有直接關係... : 另外,建議你拿報案的相關證明,找老師求情。 : 不過我是老師也不會相信的,拿報案證明也沒用。 : 除非你的手機就能寫一篇完整的報告,否則很難相信電腦裡沒有報告,而手機裡面有。 : 第一次聽到有人把實驗數據存在手機,然後電腦中什麼資料都沒留著的... 我是用手機的手寫筆記功能直接記下實驗數據的,我們的數據只顯示在接收器的顯示, 要拿筆記自己記下,沒有經過電腦,就算經過電腦,通常也不會留著。 : 請努力想個好理由,說服老師吧。 : (買得起一萬元手機,誰相信你沒個人電腦而去計中用公用電腦,遺失NB還情有可原...) 事實就是我的確都在計中的公用電腦做報告,平常我就是利用空堂做報告, 我平時需要打工,回到家都11點以後,根本沒時間在家做作業, 還有不要以為我買得起一隻1萬的手機就是有錢人,那隻手機是靠著從薪水扣掉生活費 、學費、房租、水電費之後的餘額儲蓄,四年後終於狠下心幫自己買的唯一奢侈品 : 至於你接下來的動作? : 1.警察傳他去,你也去,跟他換回手機,檢查一下有沒有問題,沒問題就結束 : 2.若堅持要告看看,手機留著當證物,等偵查程序結束看結果,不起訴就結束; : 若有起訴,就可以跟對方討錢逼和解,對方可以選擇讓你敲詐以換取和解, ^^^^ 我在賠償問題那裡,有先問了,"我可以得到精神賠償嗎?"之後才問了價碼是否恰當, 你使用敲詐這個詞,真的讓人非常不舒服! : 當然對方也可以堅持到底,等待判決。判決若無罪,結束。 : 判決若有罪,對方被罰些錢給國家,不是給你。 : 判決有罪的話,若你想要試試看能不能討到錢,也可以走民事追討, : 法官認同你的話,就會叫他給你錢,法官駁回的話,你就白花訴訟費白忙一場。 : 3.你手上那隻不知道誰的手機,拿去警察局放,不然換你被告也滿有趣的。 很抱歉應該看不到有趣的事情了,這隻手機我已經拿給承辦警官看過了, 也在筆錄裡面有紀錄,如果換我被告侵佔有至少兩位警官可以幫我作證! 很感謝回文幫我做了精闢的分析!真的很謝謝! 但是有件事情不吐不快, 本版應該是讓不懂,不熟悉的人問相關問題的地方。 如果我敘事有不明的地方一定會補充,用詞或態度不恰當的地方一定改善, 但是這種明嘲暗諷的回答方式,懷疑我居心不良的用詞, 真的讓人很心寒,鄉民看戲也不是一天兩天了,但是體驗如此之深刻,還是頭一遭。 不過還是要再次表達非常感謝之意,也許是回文者經驗豐富之故,看過許多得理不饒人, 原告獅子大開口的案例,所以才會站在各種立場設想可能原因,絕對是值得讚許之處, 本人對一開始的描述不周及態度不佳造成誤會深表遺憾及歉意。 還請各方高手能繼續指教,或是給予更多的資訊讓本人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86.213 ※ 編輯: xionhunter 來自: 114.32.86.213 (12/24 05:00)

12/24 10:25, , 1F
推原po後面這段... 版上風氣這樣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12/24 10:25, 1F

12/24 10:26, , 2F
之前酸很大還更多人勒 如果是車禍相關的還會有人本尊分身
12/24 10:26, 2F

12/24 10:26, , 3F
一起上來罵你活該駕照用買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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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1:44, , 4F
詞不達意通常表達者的責任會大於看的人由其不只一人誤解
12/24 11:44, 4F

12/24 11:44, , 5F
情緒是一回事可是正確的表達才是尊重回答者的方式
12/24 11:44, 5F

12/24 11:45, , 6F
別人沒必要臆測您的情緒再審度您的言論去探求真意
12/24 11:45, 6F

12/24 12:09, , 7F
同樣文章讀者怎麼解讀是個人自己決定的。要嚴厲要寬容其實
12/24 12:09, 7F

12/24 12:12, , 8F
或是換個說法 因為妳的言詞造成別人不願意好好回答
12/24 12:12, 8F

12/24 12:13, , 9F
損失的是妳自己還是說風涼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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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14, , 10F
有時候多想一下讓自己更有利何樂而不為??
12/24 12:14, 10F

12/24 12:14, , 11F
沒有任何標準。或許有些人讀起來認為作者太超過,需要嚴厲
12/24 12:14, 11F

12/24 12:15, , 12F
教訓。有些人讀起來覺得還好。
12/24 12:15, 12F

12/24 12:16, , 13F
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意的。有不是的地方也許是本來就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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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17, , 14F
雖然不知者不是無罪,但總要給人初嘗錯誤的機會。
12/24 12:17, 14F

12/24 12:18, , 15F
這個板我想立意應該是幫助人,那麼有時候"溫柔"一點也不錯XD
12/24 12:18, 15F

12/27 02:42, , 16F
從你的前半段敘述可以得知,到服務台的中間總共經過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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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2:43, , 17F
那純粹是個傻賊可能性大大提高(還真是難以置信的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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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2:44, , 18F
另外質疑你牟利的刻薄言語,是真的看多了的反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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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2:45, , 19F
若你的假設成立,該傻賊應無狡辯機會(因為他不是送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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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手機卻在她身上,賴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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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2:46, , 21F
1.既然賴不掉,你若想要額外的賠償,可就你損失提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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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2:47, , 22F
金額與她商量,她或許願意掏錢換和解。
12/27 02:47, 22F

12/27 02:49, , 23F
2.附上各種證明文件找老師求情,老師或許會網開一面。
12/27 02:49, 23F

12/29 17:48, , 24F
大致狀況都瞭解了 相當感謝!
12/29 17:48, 24F
文章代碼(AID): #1BCeFGXV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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