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請問這樣算競業條款嗎?已刪文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加了牛奶的藍色)時間14年前 (2009/12/15 21:24),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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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目前職任的公司是進駐在A公司裡面的(算是租借廠房) 日前得知上面的主管有跟A公司簽有協定 說在我們公司離職至少六個月後才能到A公司工作 不過我們員工卻沒有簽過相關文件 問題: 請問這算是對員工的競業條款嗎? 還是公司之間說好就算的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81.93

12/15 21:50, , 1F
如果A公司與你公司前員工(離職六月內)有定此約而A公司又
12/15 21:50, 1F

12/15 21:52, , 2F
跟此員工離職六個月內有僱傭關係,那就要看A要對誰違約囉
12/15 21:52, 2F

12/15 21:57, , 3F
那應該算公司間的挖角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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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11, , 4F
基本上員工不是那個約相對人,除非員工有在應徵A時隱匿.
12/15 22:11, 4F
文章代碼(AID): #1B9uuLA4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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