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關於和解的問題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09.11.15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有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在醫院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險
對方不知道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早上八點在民權東路三段166號 和一輛腳踏車發生擦撞
由於腳踏車騎士突然偏左 我來不及反應(車速約3.40)
只好煞車並向左偏 但右邊車頭側面部份還是擦撞到腳踏車左邊後輪
雙方都倒地受傷 送醫 並做筆錄
六、問題:
是否要等到一個月後初判表出來
才能做和解的動作?
還是可以先進行和解的動作?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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