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房東侵入我家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秘密小情人)時間14年前 (2009/12/10 20:39),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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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chtmann (黑騎士)》之銘言: : ※ 引述《sasa9192001 (秘密小情人)》之銘言: : : 今天一早,就是剛剛我聽鄉民的話去報警了, : : 但是,警察卻有點不想辦的意思, : : 警察說:我有沒有什麼貴重東西不見或是私人物品損壞 : : 有的話在告她,不然沒輒, : : 但我沒有要告她偷竊或毀損阿 : : 是要告她入侵我家耶.... : : 這下子 警察只說要幫我備案 : : 要我回家看有啥東西不見在去告她 : : 看來 我只能自己先蒐證 : : 新門把照片+想辦法跟主委拷貝到事發當天的監視影帶 : : 我朋友有說警察不辦 去蘋果爆料專線爆料耶? : : 怎辦怎辦??依然怒火.... : 直接去「地檢署」提出「告訴」,告房東「無故侵入住居罪」和「強制罪」: : 一、強制罪部份: :   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   今查,你身為承租人,有自由進出承租房間、使用該房間之權利,房東無 :   故私自更換門鎖,導致你無法進入,嚴重妨礙你行使上開權利,符合本罪 :   之構成要件。 : 二、無故侵入住居罪部分: :   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6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   次按,正常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經驗,且以出租為業,擔任房東多年,對 :   於進入房客租賃之房間涉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自不得諉為不知, :   且其等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亦載有「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 :   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足見其明知可循法律途徑解決契約糾紛,因認 :   縱租賃期間已滿,身為出租人之被告亦無正當理由侵入已交付他人使用之 :   房間內,妨害承租人之住居安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 :   836號判決明揭此旨(判決全文請自行去司法院網站列印)。是縱使身 :   為房東,未經房客允許,仍無權自行進入成租房間。 :   故房東未經你允許,打開你房門,進入房內,並更換門鎖,殊難想像更換 :   門鎖可以不進入房門之內,其應成立本罪無誤。 : 三、證據方面 : (一)你把舊鑰匙收好,再跟新的鑰匙一起提出來,就是門鎖被更換的證據, :    至少應可成立強制罪。 : (二)記住房東侵入住居的時間,去跟警衛調監視錄影帶,儘早,注意不要被 :    洗掉了。 : (三)證人,就當時房東進來時的警衛,記住他的名子,告訴檢察官請檢察官 :    傳喚,他開庭不能不講,亂講會有偽證罪。 : (四)其他,可能證明房東進入的證據,例如他有動過你的東西,可能會留下 :    指紋,你就暫時不要亂動可能被移動過的中物品,到時候請鑑識科看能 :    不能找到指紋。 : 四、寫張刑事告訴狀去地檢署,或者去地檢署跟法警說你要提刑事告訴,他會 :   找檢事官(現在應該比較不會有檢察官做這個了吧?)來幫你做筆錄,告 :   訴他你要提出:「無故侵入住居罪」和「強制罪」的「告訴」。可以順便 :   報怨一下報案時警察不理你。 XD : 再跟他說看能不能現在馬上去調閱監視錄影帶,因為可能會被洗掉,看他 :   會怎麼處裡。 : 五、你去地檢署之前,可以先去警察那邊看看,你可以試著把法條跟上面那判 :   決印出來,拿去再跟他說你要提刑事告訴,告房東「無故侵入住居罪」和 :   「強制罪」,不是竊盜罪,東西丟不丟掉根本沒關係,並請他即刻去現場 :   掉閱監視錄影帶,避免證據遺失。如果他願意馬上處理最好,動作會比去 :   地檢署快。 :   若他仍不願意處理,你就跟他說那你要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就直接 :   去地檢署提告訴,以下過程就同上開第四點所述。 謝謝你仔細又耐心的回答,很感動 但是舊鑰匙已經早被他收走了, 我已經要求管理室幫我調畫面 但是拷貝要自付600元的費用說 因為他們說只保留一星期內容 要的話就要拷貝了= = 至於提告 請問 我需要自付什麼費用嗎? 訴訟費?律師費?....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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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用 檢察官有領國家薪水 當證人還有走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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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0:37, , 2F
六百划的來 先拷貝在說 這投資報酬率極高 免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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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不快點去拷貝,就要被洗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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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1:30, , 4F
那我拿到畫面後 就直接去警局告他就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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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3:06, , 5F
建議妳直接到地檢署去按〝申告鈴〞會開庭詢問妳。直接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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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並提出保全證據的請求。妳有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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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強制罪是這樣用的啊...
12/12 01:02, 7F
文章代碼(AID): #1B8Em73R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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