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關於通行權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4年前 (2009/11/26 22:11),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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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引述《jajacko ()》之銘言: : : 事實經過:因為家中房子唯一對外道路是在人家土地上 : : 最近因為那土地(原本住家全部都搬走) : : 被地主要回去 結果我們原本的道路他們要封起來 : : 並且開一條新的路給我們 並且說這是暫時的路 : : 以後不保證都是這一條 : : (那地主完全沒有跟我們協商 而且來就直接要封原本那一條對外道路 : : 最後我們請警察來他們才放棄) : : 問題:請問對於我們唯一一戶住家有什麼可以保障道路權力嗎 : : 我們單純只是想知道地主可以這樣任意隨他心情 : : 開路來影響我們每天要走的對外道路 : : 或是我們可以主張什麼 以後可以就是都走某一條 而不會被他為難 : : 那地主今天也跟警察嗆聲 說土地是他的 他要怎用就怎用 跟警察沒關係 : 如果你確定這塊地上的道路是唯一的對外道路 : 那你們是有通行的權利的 : 在民法上叫作袋地通行權 : 就是專門保障像你們這種被別人的地包住的人 : 第 787 條 :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所以你可以主張通行經過他的土地 : 但是可能會有一些支付償金的問題(因為他的地也不能用了) : 如果金額談不攏 : 依照同法第四項準用779第四項 : 你們可以請法院判決決定 : 第 779 條 : 1.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 : ,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 2.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3.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 4.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 法院以判決定之。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請問今天市政府的人有派工務科的來了解 他說在本縣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有說到 我們原本在走的路是現有巷道 不適用前面所說的通行權 或什麼的 這個有牴觸到法規上面規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35.183

11/26 23:15, , 1F
現有巷道就是既成道路,如果可以請縣政府核發巷道證明
11/26 23:15, 1F

11/26 23:16, , 2F
跟民法袋地通行權或開路通行權無涉,為行政機關處份一種
11/26 23:16, 2F

11/26 23:17, , 3F
現有巷道證明下來,請縣府轉發建管、警察局及養護等單位
11/26 23:17, 3F

11/26 23:18, , 4F
基本上就是編定為本縣或本市之巷道
11/26 23:18, 4F

11/26 23:24, , 5F
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現有巷道證明?
11/26 23:24, 5F

11/26 23:29, , 6F
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主動」申請,但可以請行政機關認定
11/26 23:29, 6F

11/26 23:30, , 7F
是否屬於縣市政府所核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
11/26 23:30, 7F

11/26 23:35, , 8F
3q
11/26 23:35, 8F

11/27 14:00, , 9F
現有巷道不一定是既成道路耶,不過原PO家是台北市嗎?還是
11/27 14:00, 9F

11/27 14:00, , 10F
哪裡?
11/27 14:00,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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