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賠償問題
一、車禍發生日期:
09/20/2009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乘客腳踝受傷 當下有叫救護車至急診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現場車子未移動 機車牽至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不確定
我方汽車有保任意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是汽車,對方機車,行經前方路口(閃黃燈)確定左方無來車,本要左轉,
但右方有車便停止,之後未再確認左方來車,
要起步時(剛放煞車未踩油門)左方機車經過,(我是東西轉南北,對方是南北)
之後馬上再採煞車但前方依然擦撞對方側車身,
對方車倒後我方馬上幫忙報警及叫救護車。
有學妹經過可當證人。
六、問題:
肇事責任確在我方。
筆錄後和對方駕駛赴急診室,在確認檢查後對方乘客腳踝扭傷,
當時急診護士也有問是否要再掛門診,對方說不用,
事後道歉幫忙出掛號費離開(未跟對方要收據)。
一個月後乘客母親打來說乘客腳腫未消需索取賠償,
當下有答應並請對方確認傷勢及金額,然後我方有連絡保險公司(任意險),
之後對方打來數次但不肯跟保險公司談,她給我收據較我方自己去談,
且每次打來的理由都不同(從醫學美容至自費中醫和工作賠償),
接著對方開價三萬,跟保險公司確認合理性後有答應對方,
但保險公司需對方開診斷證明,且由於對方索價三萬,
因此證明上需有更精確傷勢,不能只有腳踝扭傷,
再跟對方說明後,對方說隔天會至醫院開證明,
隔天對方來電說醫院說腫沒消建議轉診北醫照超音波,
又隔一個禮拜後對方來電說超音波結果顯示韌帶斷裂需開刀,三萬不夠,
因此對方願意主動聯絡保險公司後看對方最高賠多少其餘我方出,
對方要求涵蓋醫療費用及之後的工作損失,但未給價碼。
目前保險公司正在審理中。
我方從頭至尾都很有誠意願意賠償,但對方要求每次不同,
理由也不同,且常自相矛盾,例如我方願意賠償自費中醫的錢,
但要求要有收據,對方說自費中醫沒有收據,
另外是一開始說,傷者在阿姨的早餐店當忙,如果開刀休養店鋪必須關門,
最近一次改成是"自己開早餐店",店鋪還是必須關門,
目前診斷證明醫生建議手術後休養半年,只好把店頂讓給別人,
此段再保險專員那也有確認過,對方之前跟這次講的確定不同。
諸如此類矛盾事情族繁不及備載。
我方目前還是有誠意賠償,但卡在即使保險願意理賠對方醫療及薪資根精神損失,
對方認為不足的部份尚需我方賠償,
保險專員有跟對方確定,對方心中已有一定價碼,但不願意透露給保險專員。
由於之前所有談話都是在電話中,因此想確認,
若保險理賠完方醫療及薪資根精神損失,
我方該如何確認額外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賠償給對方。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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