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婚姻] 子女撫養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09/11/24 20:10),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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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si29293923 (風痕)》之銘言: : 問題: : 請問結婚後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否夫妻雙方各自承擔50%(雙方皆有工作、薪水情況下)? : 離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義務對另一方補足差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引述《adsi29293923 (風痕)》之銘言: : 問題: : 請問結婚後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否夫妻雙方各自承擔50%(雙方皆有工作、薪水情況下)? : 離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義務對另一方補足差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關於夫妻對於子女教養費部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父母 對於子女應付的教養費比例究竟要多少,僅有民法第108 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 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父母對於子女教養部分均負有義務, 通常都是夫妻雙方自行約定。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各負擔50 %為法所無明文禁止,故該約定有效。 夫妻離婚後並不影響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義務,惟通常對於 「親權」(非監護權)這部分,在離婚時,法院會依照非訟 事件處理法第122條以下相關規定及民法第1055條之 規定,審酌夫或妻何者對於子女而言有最佳之利益,通常拿 到親權的一方屬於經濟上的強勢者(偶有例外),但非可因 此免除另一方的教養義務,通常會要求沒拿到親權按月給付 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費(附條件之執行名義)。 所以對於您第二個問題部分,是無理由請求,因為子女的教 養費本來就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所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 對於代墊之另一方無清償義務(我國關於子女教養權部分屬 於身分法,請排除財產法的判斷去思考)。所以代墊之一方 去訴訟請求,我想敗訴的機率很高。 -- 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為什麼我把承諾交給你,你卻將謊言餵養我 為什麼我把自由交給你,你卻讓寂寞佔有我 為什麼我把全部交給你,你卻以離開說愛我 為什麼我愛的如此認真,卻被傷的如此之深 我的愛情,錯了嗎? ~膚色的時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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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可情求,此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求償不當得利案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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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下)",月旦法學雜誌,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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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008.7,pp.184-205,此案型在pp.185,提及92台上1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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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即為父母之一方向他方依不當得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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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問題以前有問過郭杯杯,應是類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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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多日沒吃雞排 一買就見到E大顯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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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那篇了,沒想到我的想法跟上訴人抗辯的差不多,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謝謝E大提醒啦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37.104 (11/2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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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抗辯應該會失敗,因為是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180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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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想到轉移戰場的方法只有就利益與損害做文章,但應無效果.
11/24 22:52, 8F
文章代碼(AID): #1B2yqOje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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