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婚姻] 子女撫養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往前行)時間14年前 (2009/11/24 10:4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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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si29293923 (風痕)》之銘言: : 問題: : 請問結婚後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否夫妻雙方各自承擔50%(雙方皆有工作、薪水情況下)? : 離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義務對另一方補足差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則上是平均分擔 但實際上是有能力的人負擔 入不敷出撐不下去的那一方可以要求另外一半幫忙負擔子女的生活費 這沒問題 但是只限於子女喔 不包括對離婚的另一半的扶養費 第 1116- 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1/24 11:03, , 1F
"原則上是平均分擔"是結婚後?離婚後?法律有明文規定?
11/24 11:03, 1F

11/24 11:04, , 2F
樓上問的好
11/24 11:04, 2F

11/24 11:06, , 3F
若離婚後是否由離婚前另外一半幫忙負擔子女的生活費
11/24 11:06, 3F

11/24 11:06, , 4F
可對入不敷出撐不下去的那一方索取差額或補償?
11/24 11:06, 4F
因為他沒說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 只能就現有的資訊猜猜看 如果是裁判離婚的話 應該就依照 第 1055 條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 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 定之。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 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編輯: newapply 來自: 120.127.47.41 (11/24 11:13)
文章代碼(AID): #1B2qW5tp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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