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網路拍賣業者與拍定者有無消保法之適用

看板PttLifeLaw作者 (Splendid Sun)時間16年前 (2009/11/02 01:46),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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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網路拍賣、郵購買賣、七日猶豫期、定型化契約條款 前 言:本文討論的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網路拍賣消費問題,     主要針對網拍業者與拍定人間係否有無消費者保護法     之適用提出實務上之看法,改編自看板《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1Awy51rV之文章。而該案件個人認     為日常生活常見之法律問題,特撰寫本文。(本文允     屬非商業性活動之使用,授權自由轉貼本文之內容,     惟需註明出處與作者即可) 案 例:甲女爲了慶祝萬聖節,特地到Y拍向網路賣家「zjm_ 1234tw、伊甸原」之網頁(http://ppt.cc/xNgi)購     買「俏女巫」商品組,因該網頁僅放有乙張樣品圖,     讓甲女信以為此為實體商品遂而下標,惟收到實體商     品時,不僅與圖片中不符,且多處有瑕疵,因於要求     賣家退費,然賣家稱其【關於我】中關於商品買賣部     份規定拒絕用個人理由或不喜歡加已退換貨,因而拒     絕退貨,試問本案甲女應如何處理? 答 復: 首先要先判斷該網路賣家系否為企業經營者或一般民眾,其判 斷之要件為該賣家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 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如符 合前開要件者則非屬消保法中之企業經營者;反之不符合者則 為消保法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且實務上也認為個人也包括在 內,此部分合先序明。(參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消保法字 第0 940005329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函) 查本案之賣家係以網路拍賣販售商品為業,依據上開消保會所 公佈之函釋足可認定該賣家雖為個人賣家但仍屬於消保法中之 企業經營者,且您與該賣家間之買賣係因網際網路之方式,導 至您無法實體檢示商品,經該消費關係而與企業經營者成立郵 購買賣,依法消費者(您)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天猶豫期 之保障,而該計算方式依照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八二四號 函解釋,係由消費者實際收到貨品後隔日開始計算七天猶豫期 ,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就本案 而言,您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之隔日為始日計算七天猶豫期,可 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關於賣家在【關於我】中第二條寫 :「商品寄出前♥伊甸園♥一定會認真檢查,保證售出的商品 無質量問題,無法接受因水水不喜歡或者其他個人因素(退) 換貨!」部分,屬於消保法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然因該賣家 係屬於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其於拍賣網頁寫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第二條部份,歸避消保法中第十九條之規定,此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對於消費者而言顯失誠信原則且與消保法之立法意旨不 符,故依照消保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條款無效,該企業經營 者對於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七天猶豫期內解除契約時,必須要 接受且須退款,如拒為退款者,如經訴訟,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上面是屬於法律專業版,以下我用白話版回答: 一、因為該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而您又屬消費者,剛好您用   的是網路購物,無法實體檢驗商品,所以您們之間的消費   關係成立的是郵購買賣,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天猶豫   期,可是該企業經營者卻說他不接受不喜歡或個人因素之   退換貨,所以拒絕您的退換貨要求,針對此部份因為違背   消保法之規定,所以他的規定係屬無效,您仍有退貨之權   力,惟須注意您第一次要求退貨係否有用書面通知或將該   商品寄回?如果否的話,假設還在七天內,退回商品或用   書面方式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而企業經營者必須要退費,   且您無庸附擔任何費用。 二、對此部份,合法的管道為先向網拍管理業者即Yahoo   公司申訴,主要申訴理由在於賣家拒絕關於消保法中之郵   購買賣之七日猶豫期之適用,並給予負評。另在像當地消   保官提出申訴,由公權力介入,如果走向訴訟模式,可要   求您所受損害之額度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附注: 實際案例中之買家將該貨品自行修改成所需要之款式, 對此,買受人自行修復瑕疵之費用,得否向出賣人請求 修改之費用?就此部分本文認為因商品圖片帶有暗示性 之保證,解釋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即本案之修改費用。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2.81 ChrisBear:轉錄至看板 consumer 11/02 02:07

11/02 10:38, , 1F
不都說"鑑賞期非試用期"嗎?? 可是原事主網誌上已穿上拍照
11/02 10:38, 1F

11/02 10:40, , 2F
如果業者強調鑑賞期非試用期 然後舉證事主網誌上的照片
11/02 10:40, 2F

11/02 10:41, , 3F
然後強調這是情趣商品~有個人衛生問題...那原作者還能贏嗎
11/02 10:41, 3F

11/02 10:41, , 4F
畢竟像緞帶是斷的 這種事情不用穿也知道吧...
11/02 10:41, 4F

11/02 10:42, , 5F
所以是否真的"鑑賞期非試用期" 這種說法合理嗎??
11/02 10:42, 5F
請問「鑑賞期」是什麼東西?消保法中並沒有這個字,那是電視購物業者爲了 將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日猶豫期變的好聽改成鑑賞期,法律上名稱仍為猶豫期 ,只要符合消保法中之特種買賣(訪問、郵購買賣)之要件,且買賣雙方分別 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關於七日猶豫期之保障,原出 賣人回覆的內容我都看過,更本就是破綻百出,本案事實已經符合郵購買賣( 函攝內容參上),該消費者就有七日猶豫期之保障,就算是情趣商品或個人衛 生用品,只要符合特種買賣之要件,仍試用消保法第十九條。 Blog中業者主張跟知識+的程度差不多,看看就好,隨便舉幾個消保會函 釋就可以打死他的見解。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7.25 (11/02 18:38)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7.25 (11/02 18:46)

11/02 19:36, , 6F
http://tinyurl.com/y9ls342 這是購物台的說法...
11/02 19:36, 6F

11/02 19:37, , 7F
也是有提到猶豫期~~不過後面又加註鑑賞期非試用期
11/02 19:37, 7F

11/02 19:38, , 8F
如果因為試用過然後被拒絕退貨 這麼說起來是不合法的囉?
11/02 19:38, 8F

11/02 19:40, , 9F
商品一經使用或損毀,不可退貨...文章中刀具部分這樣寫
11/02 19:40, 9F

11/02 19:41, , 10F
所以猶豫期到底可不可以試用呢?? @@"
11/02 19:41, 10F

12/07 22:26, , 11F
回歸民法買賣契約中關於買受人的從速檢查義務
12/07 22:26,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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