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印鑑證明可以隨便給嗎?
※ 引述《peiryoko (大肚蟹)》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阿公去年12月過世,我阿嬸之後就一直吵著阿姨們交出"印鑑證明。(六女一男)
: 把阿公名下的一筆土地過戶。我媽當然不肯,我阿嬸是很貪心的人,之前阿公未過世
: 前就已經給舅舅一家兩百萬了。現在女兒們沒領到遺產還要替他們辦過戶。
: 問題:
: 1.阿嬸恐嚇我媽說政府單位已經來函催過戶,若遲不理那些罰錢由女兒們自負責任。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登記費額最高20倍~假設你阿公遺產登記費要繳納1000塊,那就是2萬塊~
只有一筆土地,應該不用繳到1000
: 2.印鑑證明可以隨便給嗎?因為在南部,所以想問清楚印鑑證明代表的程度為何?
: 還是親下南部解決比較保險?
印鑑證明只能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才能辦理
他代表的意思就是本人的意思,不過還要有印鑑章蓋在文件上才算數。
所以單純出具印鑑證明(戶政發給的),還是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印鑑章"才有效
除非你阿嬸他自己oooxxx,弄到一模一樣的印鑑章,那樣就是犯罪了~
: 3.提問前已經爬文,知道可以有辦理(A)公共擁有
: (B)法院強制分割遺產
: (C)查公告現值,由子女其中一人原價買回
: 等三樣處理方向,亦或還有遺漏的呢?懇請各位高見賜教
A.公同共有,就是先辦理登記,大家都有份,大家都拿不走
效用就是政府不會列管阿公的土地,地政機關的登記費額也不用怕被罰20倍
但這塊土地要處理的話,得要公同共有人一半以上的同意才能動。
所以辦理這個之後,通常大家會在協議要不要分割開來~不然都得找對方商量一半以上
B.法院當然有效,你們自己處理囉~這種就只是法院見,看看法官大人怎麼分割了。
C.看不懂,現在是遺產繼承,這個東西很怪,買回是跟死去的阿公買?
還是你們就打算讓阿嬸繼承,然後再跟阿嬸買土地?
如果是跟阿嬸買,花錢是可以解決,只是得要她同意的價錢才可以。
D.按照應繼分,阿公有五個小孩,就是大家都1/5,之後再來分割。
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方式分割~
按照應繼分不用出具印鑑證明
後面的分割才需要
: 4.據悉可以到國稅局查"財產歸戶清單",是不是要有這個步驟,才會更清楚。
: 不會讓阿嬸佔便宜呢?
這邊是可以查出阿公的名下財產,通常遺產這東西還是要去申請一下。
免得哪邊有漏掉的土地或是幾千萬的負債你們都不知道
: 5.關於政府機關發文促解決的期限及罰錢,有明確的資訊可供參考嗎?
: 不想被阿嬸拿來唬弄大家的籌碼,想先了解一下。
土地法、遺贈稅法翻一翻~打電話去國稅局、地政機關問一問
這樣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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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謝謝各位法律高手的回答,法律知識比較貧乏一點,在請過律師代書前想先搜集點資料
: 以便商討對策,以上問題懇請賜教,感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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