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印鑑證明可以隨便給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胖俠)時間15年前 (2009/02/16 00:5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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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iryoko (大肚蟹)》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阿公去年12月過世,我阿嬸之後就一直吵著阿姨們交出"印鑑證明。(六女一男) : 把阿公名下的一筆土地過戶。我媽當然不肯,我阿嬸是很貪心的人,之前阿公未過世 : 前就已經給舅舅一家兩百萬了。現在女兒們沒領到遺產還要替他們辦過戶。 : 問題: : 1.阿嬸恐嚇我媽說政府單位已經來函催過戶,若遲不理那些罰錢由女兒們自負責任。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登記費額最高20倍~假設你阿公遺產登記費要繳納1000塊,那就是2萬塊~ 只有一筆土地,應該不用繳到1000 : 2.印鑑證明可以隨便給嗎?因為在南部,所以想問清楚印鑑證明代表的程度為何? : 還是親下南部解決比較保險? 印鑑證明只能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才能辦理 他代表的意思就是本人的意思,不過還要有印鑑章蓋在文件上才算數。 所以單純出具印鑑證明(戶政發給的),還是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印鑑章"才有效 除非你阿嬸他自己oooxxx,弄到一模一樣的印鑑章,那樣就是犯罪了~ : 3.提問前已經爬文,知道可以有辦理(A)公共擁有 : (B)法院強制分割遺產 : (C)查公告現值,由子女其中一人原價買回 : 等三樣處理方向,亦或還有遺漏的呢?懇請各位高見賜教 A.公同共有,就是先辦理登記,大家都有份,大家都拿不走 效用就是政府不會列管阿公的土地,地政機關的登記費額也不用怕被罰20倍 但這塊土地要處理的話,得要公同共有人一半以上的同意才能動。 所以辦理這個之後,通常大家會在協議要不要分割開來~不然都得找對方商量一半以上 B.法院當然有效,你們自己處理囉~這種就只是法院見,看看法官大人怎麼分割了。 C.看不懂,現在是遺產繼承,這個東西很怪,買回是跟死去的阿公買? 還是你們就打算讓阿嬸繼承,然後再跟阿嬸買土地? 如果是跟阿嬸買,花錢是可以解決,只是得要她同意的價錢才可以。 D.按照應繼分,阿公有五個小孩,就是大家都1/5,之後再來分割。 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方式分割~ 按照應繼分不用出具印鑑證明 後面的分割才需要 : 4.據悉可以到國稅局查"財產歸戶清單",是不是要有這個步驟,才會更清楚。 : 不會讓阿嬸佔便宜呢? 這邊是可以查出阿公的名下財產,通常遺產這東西還是要去申請一下。 免得哪邊有漏掉的土地或是幾千萬的負債你們都不知道 : 5.關於政府機關發文促解決的期限及罰錢,有明確的資訊可供參考嗎? : 不想被阿嬸拿來唬弄大家的籌碼,想先了解一下。 土地法、遺贈稅法翻一翻~打電話去國稅局、地政機關問一問 這樣就知道了~~ : ------ : 先謝謝各位法律高手的回答,法律知識比較貧乏一點,在請過律師代書前想先搜集點資料 : 以便商討對策,以上問題懇請賜教,感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34.129 ※ 編輯: ntoufatman 來自: 59.116.34.129 (02/16 01:02)

02/16 01:16, , 1F
換言之~印鑑證明就是不要亂給!
02/16 01:16, 1F
文章代碼(AID): #19c4dy-y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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