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繼承] 印鑑證明可以隨便給嗎?
共 3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
(還有626個字)
內容預覽:
一般土地繼承 期限為六個月. 而遺產稅繳納為六個月.... 除戶 為30天內 如無正當理由 得行政罰款. 除戶 為30天內 如無正當理由 得行政罰款.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75元--------------->改成300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150元------------>改成500元.
(還有873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