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因為偽造文書,而被獅子大開口的要求賠償
※ 引述《sanbis (方正)》之銘言:
: 但是後來你輸入錯誤後另外在簽的一張就屬於違法的………
: 而且你在當時算是得到同意(他有意向簽約)所做的,
: 故~損害一詞有待考量
我也認為因為確實有一份正本
而行為人不過模仿製作一份為內部程序使用(雖無代辦人部分)
應無「損害」之虞
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 至於他後面跟你索賠的部分………
: 雖然有涉及到恐嚇的範圍,
: 不過情況很難界定………
以合法手段脅迫他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須視其手段與目的之關係
以本案而言
行為人以提起告訴為手段,要求相對人提供金錢儲值令其通訊使用為目的
而非損害賠償之目的
顯為手段與目的不相當
應構成恐嚇取財罪
更何況行為人確實有續約,卻要求相對人賠付違約金
係為不法之目的
亦同樣構成恐嚇取財罪
: 避免以後出現糾紛………
: 以上是查到的一些資料跟各人看法啦………
以本案而言,有罪的機會低(偽造私文書)
就算有罪,由於情節輕微,相對不起訴的成分或簡易判決相當高
或可考慮與相對人對簿公堂,並提起恐嚇取財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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