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因為偽造文書,而被獅子大開口的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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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anbis (方正)時間17年前 (2007/01/28 01: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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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太多恕刪………. 首先來提一下偽造文書,.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對方現在能告你的主因是他在契約書上的名稱是你代簽的?. 但是他卻是請代辦人來辦理的,. 也就是說他是同意代辦人來幫他辦理,. 當時代辦人所簽的自然是合法的,
(還有234個字)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one (請問甚麼)時間17年前 (2007/01/28 11: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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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因為確實有一份正本. 而行為人不過模仿製作一份為內部程序使用(雖無代辦人部分). 應無「損害」之虞. 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以合法手段脅迫他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須視其手段與目的之關係. 以本案而言. 行為人以提起告訴為手段,要求相對人提供金錢儲值令其通訊使用為目的. 而非損害賠償之目的.
(還有4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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