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疑任意臨檢盤查~這樣的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 引述《econted (臭蟲)》之銘言:
: 或許就像你講的
: 互相配合是很好的一件事
: 可當人民遇到惡劣警察
: 難道沒有拒絕的權力嗎
: 就算今天你要檢查身分
: 也要看對方願不願意
: 而不是因為你是執法單位
: 就可以膽大妄為
: 強迫人民配合吧
: ※ 引述《pico33 (pp)》之銘言:
: : 你把證件給他檢查 他看完走人 兩方相安無事
: : 這不是很好嗎
: : 他認真執勤也有錯嗎 試想今天他盤查的對象不是你 是一個通緝犯甚至是強姦犯
: : 而因此抓到了 對社會不是很有幫助
: : 人人為我 我為人人 配合警方辦案 也是一點為社會貢獻些什麼的展現吧
看到這個討論串,分享一個我親身的經驗吧。至少就我個人的經驗,我不認
為也看不出我貢獻了什麼給社會。
在下是法律系學生,某日晚上大概十二點或一點吧,心情相當差,把機車停
在馬路邊的公園陰暗處,坐在機車上抽煙,邊想事情。
看到警車閃著燈慢慢駛來,我沒做任何事,也不害怕他們。他們車停在我面
前,下來了兩個人,說要臨檢,麻煩證件看一下。我心情本來就不好,就反問他
說:「我看起來像是需要被臨檢的樣子嗎?」他們回我說:「我們是依法行事,
請配合。」我回問:「依什麼法?」他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
這時我就默不作聲,把書包打開,手伸了進去。他們以為我就範要拿證作了
吧,但我覺得我完全沒有任何異樣,雖然我記不得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內容,但至
少以前在唸憲法時有唸到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中,大法官有表示哪些臨檢可
以,哪些是有違法之虞的等等。當下我就是覺得他們的臨檢不合法。
所以我把手伸進出書包,拿出來的不是證件,而是六法。
我拿了一本六法,遞給警察,說:「你只說得出條號,又說不出條文內容,
那你翻給我看,我看過條文確定你們是合法臨檢後再配合出示證件。」然後警察
就開始害怕了。在這個烏漆的路燈照不到的路邊,他拿到手電筒,辛苦地翻著法
條。
但後來是我自己孬掉了,因為我拿給他的是小六法(但看起來又不是很小一
本的小六法),我後來想到裡面應該根本沒有把警察職權行使法編入,如果他們
一旦發覺,鐵定會很生氣,我就故作姿態說:「你們很麻煩耶,算了,六法還我
,我證件給你看一看。」登時我看那警察也鬆了好大一口氣,然後一改之前對我
說話的態度,忽然間還真的搖身一變成了個人民媬姆,口吻變地超溫和的,說:
「喔~你是XX大學法律系學生喔……」、「有什麼需要儘管請我們協助呀……
」還真是和靄。
後來回家之後,找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第一項共有六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
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
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二項說: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
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我唯一有可能沾的上邊的是第一項第一款的「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
犯罪之虞者」這個情況。因為「合理懷疑」這個要件本身就充滿了不合理性。所
以讓一個不合理的條文用在我身上某程度上也是合理的。XD
但我實在不知道,一個年輕人,坐在自己的機車上靜靜地抽著煙,沒有鬧事
,沒有影響任何他人,看到警察來也沒有逃跑或有任何的暴力反抗方式,我身上
也看不出有任何的危險物品或武器等,警察大人何德何能可以用這條來臨檢我?
所以這就是違法臨檢,沒有什麼好說的。
如果我當時已知道法條的情況下,我必然不會接受違法臨檢,應該會讓他們
強制把我帶回局裡,然後我會告他們刑法上的強制罪。可惜我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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