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信件騷擾的判決先例已刪文

看板PttLawSug作者 (保險的小朱)時間9年前 (2014/12/20 01: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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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有另一個問題要講。 群組長可以故意不收申訴者的信件、故意水桶申訴者來封殺申訴者的正當權益嗎? 群組長可以故意放任群組底下的版主惡意洩漏使用者個資嗎? 我就點名了,這個群組長就是GeminiMan。 當我申訴Insurance版主Leepofeng惡意縱容他的狐群狗黨MrE洩漏我的個人資料 『超過一年』,所屬群組的群組長GeminiMan不僅不處理, 還故意把我設成他的信件黑名單, 請問這種狀況,你們站方是打算怎樣處置? 管理階層惡意洩漏使用者個資這麼久,站方要不要處分他們?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使用者們好: :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訴案, : 案件的爭點在於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的判決先例: :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 : 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 : 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 簡單的說, : 只要使用者對寄信者表明不願繼續溝通, : 寄信者又繼續寄發信件者, : 視為信件騷擾處分。 : 此判決先例已有八年歷史, : 恐有檢討必要。 : 是否應予揚棄, : 改由法務實體審查, : 信件騷擾違規仍須實體審查是否符合"騷擾"之要件, : 「騷擾成立」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 站規之適用與解釋, : 必須考量對板主管理是否有不良影響, : 以及對使用者的通信是否有不當限制。 : 於此, : 希望使用者們可以給我們意見。 :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任何人在匿名討論區中提到自己的姓名,不代表他人就可以不經同意提及, 就像是我拿出一張鈔票,別人看到了不代表就可以不告而取,那是偷竊行為。 BY 在法庭上如此狡辯的ptt.cc保險版版主、商業週刊專欄作家Leepofeng 喔~原來以別人公開的姓名稱呼他,叫做偷竊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41.17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awSug/M.1419008431.A.B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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