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azAAf5X (Violation)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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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finhisky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1azAAf5X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1azAAf5X (Violation)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本人申訴被檢舉人JimJimJim 站內信騷擾
Violation板判決不構成騷擾,本人不服判決
以下先再次簡短說明本人申訴內容,再說明不服理由
一、申訴內容
被檢舉人JimJimJim 於9/1寄第一封站內信詢問本人
參選板主時之"政見"進度,並要求本人公告向板友說明
#1ayU9OLP (Violation)
本人回信答覆時 #1ayTpFZ_ (Violation)
同時於回信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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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除了檢舉以外,請勿寄站內信給我
這封信也請不用回信
如果有關於板務(包含政見)的問題
因為目前有兩位板主,不宜由單一板主決定
請你以群組寄信同時寄信給兩位板主
單獨寄給我的話,恕不點閱及回復
如繼續不合法正當的寄無關信件,會檢舉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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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上開回覆內容,已清楚寫道
1.以後除了檢舉以外,請勿寄站內信
2.這封信也請不用回信
3.有關於板務(包含政見)的問題 ,請同時寄給兩位板主
4.如繼續不合法正當的寄無關信件,會檢舉騷擾
但被檢舉人收信後,隨即於當天又再寄站內信給本人
#1ayTpMEa (Violation)
且內容與第一封信相同,繼續要求本人公告"政見"之進度
被檢舉人寄第二封信之行為,完全違反本人告知其1~4點,應屬騷擾
1. 被檢舉人來信,非檢舉
2. 已告知被檢舉人不要回信
3. 板務問題,不要單獨寄給本人,且9/1非本人輪值板主期間 (詳後述)
4. 被檢舉違反本人告知其之1~3點,自屬不合法正當的無關信件
二.不服理由
原判決(欲申訴之判決)判被檢舉人不構成騷擾之理由主要有2點
1.指本人去信內容,若繼續"不合法正 當的寄無關信件,會檢舉騷擾。",語焉不詳
2.若使用者與版主單純進行版務討論,本應以較寬鬆之審查基準予以審視,
另查該版公告 #lasbvVz3 (Lifeismoney)裡所提,課以版主應將與使用者
進行版務討論做為義務,加以禁反言之意旨,版主自不應拒絕使用者就
版務討論而寄送站內信之行為。
關於第1.點
本人回覆內容,已清楚寫道
1.以後除了檢舉以外,請勿寄站內信
2.這封信也請不用回信
3.有關於板務(包含政見)的問題 ,請同時寄給兩位板主
4.如繼續不合法正當的寄無關信件,會檢舉騷擾
PttLegist判決時,僅提到上開第4點
忽視本人已向被檢舉人告知上開1~3點
且被檢舉人寄第二封信,亦違反上開1~3點
又PttLegist判決稱,本人寫的"不合法正當"的寄無關信件,語焉不詳
那是因為PttLegist非被檢舉人本人,所以未能完全理解用詞之涵義
被檢舉人JimJimJim 於省錢板被多數板友稱為"合法正當"哥
此篇板友之推文可供佐證 #1ayU-78T (Lifeismoney)
綽號來源是因為被檢舉人曾以高道德標準自居
批評其他板友於省錢板之文章是貪小便宜、不合法正當
因此,本人信中寫的"如繼續不合法正當的寄無關信件,會檢舉騷擾"
其實只是再次告知被檢舉人,勿違反上開1~3點,否則會檢舉騷擾
被檢舉人自知其被稱為合法正當哥,所以應能理解合法正當一段
是對其以高道德標準之調侃,請其不要說一套作一套,並無語焉不詳
另外,參考本板判例 #1KaxtRVU (PttLaw)
(3)案件若為板主與使用者之板務溝通,
其內容為個案之討論,
板主已明示該案無庸再議、請勿再回信。
若寄信人再度寄信者為討論其他案件,
與原案件無關,
則不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是否與原案件有關由受理檢舉之法官認定之。
既然"再度寄信者為討論其他案件,與原案件無關,則不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反面解釋,若與原案件相關,甚至內容幾乎一樣,則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依上開判例,本人已去信被檢舉人,明示該案無庸再議、請勿再回信
(即上開本人去信中所寫的上開1~4點內容)
被檢舉人又第二次寄信,且內容與原案件相關、幾乎一樣
故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關於第2.點
PttLegist判決雖稱,進行版務討論,應以較寬鬆之標準,另省錢版公告
#lasbvVz3 (Lifeismoney) 裡所提,課以版主應將與使用者進行版務討論做為義務
,版主自不應拒絕使用者就版務討論而寄送站內信之行為。
但站規、板規並未明文賦予使用者寄信討論板務之權利,亦無明文要求板主
有接受板務詢問來信之義務或責任。
且依站方判例 #1ReeLWvv (BoardCourt) 之內容
"各級板務人員有權對任何他不喜歡的使用者設定黑名單、拒絕收信。"
舉重以明輕,既然板主有權設黑名單,使其無法直接寄信板主檢舉、詢問板務,
則較輕微之,僅告知除檢舉外物來信,否則會檢舉騷擾 (其仍可寄信向板主檢舉),
自應認可板主可以拒絕使用者就版務討論而寄送站內信之行為,及保障板主不被騷擾
之權利。
否則,板主想避免被騷擾時,僅得透過黑名單之方式,然此舉反而對被黑名單者
更不利,導致其連檢舉都無法寄信給板主。
且PTT就黑名單設有上限32人,但使用者中,會對板主提告、為騷擾行為者非在少數,
多重帳號、買帳號之情形亦所在有多,故僅透過黑名單不足保障板主不被騷擾之權利。
退一步言,PttLegist判決雖稱,省錢版公告 #lasbvVz3 (Lifeismoney)
課以版主進行版務討論做為義務;但PttLegist並未看清楚上開公告。
該公告寫得很清楚
每月1~15號的文章、推文、板務詢問:由supersax處理
每月16~月底的文章、推文、板務詢問:由finhisky(處)理
本人負責接受板友來信詢問板務的時間是每月16~月底
但被檢舉人兩次來信本人詢問的日期都是9月1日
9月1日既非本人負責接受板友來信詢問板務的時間
則本人於9月1日應無與板友進行版務討論之義務
應可拒絕使用者於非輪值期間,就版務討論而寄送站內信之行為
綜上所述,被檢舉人違反省錢板就板務詢問之規定
於非本人輪值期間寄信詢問本人之政見並要求公告說明進度
且經本人去信告知如回信、再次寄非檢舉之站內信,會檢舉騷擾後
仍故意立即再次寄信與第一封信相同內容
請判決被檢舉人之行為構成騷擾
以保障板主不被騷擾之權利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KaxtRVU (PttLaw)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決
時間 Fri Dec 19 13:55:36 2014
又依本站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之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2.經多方考量,
並審查過去 Violation 板之判決,
以及參酌本站使用者、板主之意見,
本板認為,
該判決先例應予維持,
但須限縮適用,
其精神與適用範圍如下:
(3)案件若為板主與使用者之板務溝通,
其內容為個案之討論,
板主已明示該案無庸再議、請勿再回信。
若寄信人再度寄信者為討論其他案件,
與原案件無關,
則不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是否與原案件有關由受理檢舉之法官認定之。
#1ReeLWvv (BoardCourt)
作者 mousepad ( ) 看板 BoardCourt
標題 Re: [申訴] ComGame-Plan申訴重啟
時間 Thu Sep 20 01:20:29 2018
板務人員首先也是個使用者、然後才是板務人員。
因此,
各級板務人員有權對任何他不喜歡的使用者設定黑名單、拒絕收信。
#1ayU-78T (Lifeismoney)
作者 finhisky (finhisky) 看板 Lifeismoney
標題 [公告] a09728347966 JimJimJim 禁言
時間 Fri Sep 1 22:04:52 2023
推 iunn93707: 合法正當的人天天違規哈哈哈哈哈哈哈 1.161.80.172 09/01 22:32
推 HaiirotoAo: 合法正當 39.10.64.182 09/01 22:47
推 linda17a3: 合法正當結果連版規都不看… 61.227.43.79 09/01 23:02
推 bakayalo: 合法正當的進出水桶,果然是3jim 223.141.85.231 09/01
推 SundayPeople: 合法仔 106.64.175.39 09/02 00:07
噓 astrofluket6: 合法正當 107.115.29.110 09/02 00:38
推 opheius: 光明哥嘴再秋啊 36.235.118.191 09/02 01:31
推 rmoira: 笑死 正當哥正當水桶 111.250.148.101 09/02 19:30
推 milk830122: 合法正當違規 180.217.45.167 09/02 22:53
推 shaoleo: 合法正當的進桶 114.39.224.44 09/04 00:24
推 isgto: 光明正大合法進桶,爽!!! 42.72.235.10 09/0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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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93819804.A.B4F.html
※ 編輯: finhisky (110.28.1.75 臺灣), 09/05/2023 1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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