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ppp123在水球中罵人一案
(依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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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事由:Violation版 文章標題:[檢舉] ppp123在水球中罵人
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ppp123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
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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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理由:
理由一:依據Violation版之其中兩篇文章標題:[檢舉] ppp123在水球中罵人
使用者blackrx0605與seiyaman之申訴兩案
就其兩篇申訴文置底之IP來源相同 {From: 61.230.30.121}
依據一般社會通念所認定,此兩帳號應為同一使用者來源
理由二:依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三條
重複註冊規避上述規則者,視為同一使用者(以下簡稱原告)
而原告在Violation版,[理由一]之兩篇申訴案內容中
重複提起標的相同之申訴{檢舉事由︰對話的水球中罵人}
而其中一案已在Violation版
由實任法官brainfighter(以下簡稱實任法官)作出無理由駁回
源引Violation版其中一篇標題之判決書主文:[檢舉] joespings再次寄信騷擾
應依據一事不二理的法理將第二案駁回
但實任法官卻未盡應有職責之注意..竟誤將兩案視為不同的申訴
(從IP來源就可得知兩案發文出自同一使用者之來源)
本判決文已明顯違反一事不二理之法理
理由三;依據本處分事由之判決書說明理由
實任法官對於[刁民]一詞,源引教育部線上辭典作謾罵認定
就其客觀意思表示,既需透過專業資訊才能加以確認文字涵義
客觀來說,表示無法直接透過社會通念,加以謾罵文字認定(EX:賤人,混帳,白痴)
因此[刁民]一詞與一般所認知的謾罵語言有別
頂多只有負面情緒之表示,未侵害到原告之法益
理由四;依據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而實任法官在原判決書中,對被告所用[刁民]一詞,有說明是出於適法的意思表示
節錄本處分事由理由書;
其一觀前因後果,對方之行為的確為刁民,故指稱其為刁民並無不妥。
但判決書結果卻仍拘泥於[刁民]之國語解釋一詞
認定其為謾罵語言,作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既已實任法官對當事人原意作出適法理由之解釋,又為何拘泥於辭句作判決
明顯違反民法第98條的精神
理由五;
上位法官對特定案做出判決,具有拘束當事人及下位審之效力
而實任法官於PttLaw版文章標題:[抗告] ppp123於水球中罵人(另案)
竟以另案一文,忽視上述審之效力,並以此作出被告之不利判決
顯有違反上訴審之效力可拘束當事人及下位審之法理
且在法律程序上,實任法官也未以法定格式,用抗告或申訴文做疑義認清
顯然不合〔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法定程序格式
實任法官是否有過失之虞,實有疑慮
結論:本抗告文基於確認訴訟之程序
主張原判決文違反上述理由,此判決文屬違法無效
被告 pp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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