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判決
本申訴案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九條 作形式上申訴要件審查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因申訴人未註明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不符合形式上申訴要件
依規定因申訴人之申訴內容不全 故本院給予申訴人於三日內補正要件
若三日內申訴人不為補正 本案將不予受理
裁定人 助理法務lawcloud 2005/02/26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35.21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