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makeup版版主evalala口出穢言
※ 引述《vicamo (滹欻吰寣昒烼峘曶)》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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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1995.03.06』
: 二、使用方面
: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
: 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及有商業
: 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
: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
: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
: 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 『國立台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2244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三、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 網路使用者不可有下列行為:
: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
: 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 -------------------------------------------------------------------------
: 請問以上法條有那一條說道"不得對特定人進行人身攻擊"
: 試問您的法源依據出自何處?
: : 非特殊.....
: 試問將hate版搬出,然後說「不得對特定人進行人身攻擊」
: 是否表示其他版也可以比照hate一樣po上相關內容?
: 在hate版那樣的文章屬於合法,請問在他版po上同樣內容版主是否有權以不合板規為由
: 加以刪除或者浸水桶?
: 案之前的說法,「站規大於版規」,所以我有絕對的權利比照?
: 只要不涉及對「特定人的人身攻擊」?
vicamo兄po這篇不就是拿時頭砸自己的腳?
使用規則裡的用語是詐欺誹謗侮辱猥褻....
就我所知這些是刑法裡面對於特定罪的用語,一般通念看到這樣的用語,似乎也會馬上
與刑法裡面的罪做連結。
因此,是不是符合詐欺毀謗....等等,應該回到刑法去檢驗。我自己剛剛稍微檢驗一下
,似乎得不出構成的結論。如果閣下認為構成,希望能提出一下看法,因為說不定是我
刑法沒唸好。
那如果你認為上述詐欺毀謗....等等的用語不是指刑法的用語,而另有定義,那我覺得
,由於一般人看到使用規則裡的那些用字都是想到刑法,你可不可以提出一下你的看法
,認為上述所指並非刑法裡所定義,而是另有所指的詐欺毀謗....等等。我承認我這裡
用'一般人'通念的詐欺毀謗指的試指刑法的詐欺毀謗這樣的看法有點暴力粗莽,還是你
能提出一般人通念的詐欺毀謗不是指刑法上的一些理由看法。
以上如果你有與我的回應,那不用看以下的那一段。因為以下為以上你皆無意見時為前
提。
如果你認為上述用字為刑法所定義的,但是套進刑法檢驗又不成罪,但卻要制裁這樣的
行為,那代表說你認為這樣的行為雖不違法,道德可議,所以制裁。那請問一下,我個
人道德觀並不認為暱稱有髒話但沒說罵誰這樣違反道德,請問一下以我的道德為準還是
你的?若真要一個道德,大家表述,玩不完。站長的道德觀跟你不一樣你不認同,自有
機制能讓你去使用處理。但不是在這裡用你的道德來入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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