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如何還原(解開成原始設計檔)Visual Basic製作的
正確來說,的確反組譯是沒有問題
但是反組譯的過程馬上牽扯到重製,即使由工具產生,也有適法性問題。
而自用或模仿,又牽扯到抄襲跟改作。此外,還要該著作本身沒有專利。
唯一可以合法反組譯並改作的條件,在著作權法59條規範下:
第 59 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另外著作權法87條的定義,讓反組譯後的動作變得很有問題: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比如說第四款、第七款。特別是第七款跟附註有提到其它技術。
所以變成反組譯完成那個瞬間本身就已經侵犯了重製權。這是著作財產權。
看了程式碼又另外改寫的話,又加了侵犯改作權,這是著作人格權。
==> 本文由 "睡魔 <leicheong.bbs@ptt.cc>"
> 於 news:4chAak%246Xc%40ptt.cc 發表
> ※ 引述《璉璉 <devil@tainan.com.tw.x>, 看板: Programming》之銘言:
> : 反組譯工程是侵犯著作權法的
> : ==> 本文由 "onlinepcpc@kkcity.com.tw"
> : > 於 news:4cgPUl%24prH%40bbs.kkcity.com.tw 發表
> : > 如何還原(解開成原始設計檔)Visual Basic製作的exe檔?
> 反組譯本身並不違法. 透過反組譯習得別人的技術在某些地方
> 是受鼓勵的. 反組譯更是某些情況下 (如除錯) 的必要手段.
> 否則, 你認為在Windows的相容性資料庫 (在執行某些具已知
> 問題的程式時, 動態改變系統API的特性來迴避問題的部份)
> 是怎樣來的?
> 把反組譯的結果直接公開 / 售賣才有可能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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