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郵政法第4條及第6條

看板Post作者 (快教我變胖)時間6年前 (2019/03/07 17:4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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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兩個問題 1.郵政法第4條的"郵政公用物" 修法後新增 設備 物品也算 那在做考古題遇到的"郵袋"這個也算新定義的郵政公用物嗎 2.第6條改成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 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其中的(一)(二)點放在這邊的意思是指也是一樣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的意思嗎 我覺得我國文程度真的很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551952189.A.3DB.html

03/07 18:01, 6年前 , 1F
1.專供"郵政人員"使用的設備 物品都算 例如送信袋 制服
03/07 18:01, 1F

03/07 18:04, 6年前 , 2F
2.是的
03/07 18:04, 2F

03/07 19:53, 6年前 , 3F
感謝你:)
03/07 19:53, 3F

03/12 01:27, 6年前 , 4F
感謝提問和解答,本來也不太能理解
03/12 01:27, 4F
文章代碼(AID): #1SWEazFR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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