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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郵政法第4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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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考試] 郵政法第4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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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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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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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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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公克應該是為中選會訂定的公投連署書條款. 去年8~9月中選會用便利箱把公投連署書轉送各戶政事務所查對. 當時有人質疑連署書是通訊性質文件 應該以信函處理不能用包裹(便利箱)處理. 修法後只要連署書重量超過500g就不是信函 可以用包裹寄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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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郵政法第4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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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則,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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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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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unbest
(快教我變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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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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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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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兩個問題. 1.郵政法第4條的"郵政公用物". 修法後新增 設備 物品也算. 那在做考古題遇到的"郵袋"這個也算新定義的郵政公用物嗎. 2.第6條改成.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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