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試] 郵政法規兩條有疑問

看板Post作者 (橘寶)時間10年前 (2015/10/25 00:15), 10年前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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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29-1有提到包裹郵件 所以29-2的「其他各類掛號郵件」 指的是29-1所提「包裹郵件之外」的掛號郵件(也就是掛號函件) 並沒有包含包裹 所以就沒有提到毀損補償 營業規章第二百十七條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本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這裡的郵件所指的是就是函件+包裹 因為有包含包裹所以就會有毀損補償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0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45703316.A.104.html

10/25 00:20, , 1F
我了解了 所以D選項包含了掛號"函件與包裹" 出現毀損也
10/25 00:20, 1F

10/25 00:21, , 2F
算是對的,這樣理解應沒錯吧? 感激不盡~
10/25 00:21, 2F
是的~考試加油阿!! ※ 編輯: twen215 (220.143.209.7), 10/25/2015 00:21:45

10/26 13:53, , 3F
不好意思,有個疑問。
10/26 13:53, 3F

10/26 13:53, , 4F
c為何對?照法規原本應該只賠575,那個2425是怎麼回事?
10/26 13:53, 4F
規章216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 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因為找到郵件了 所以郵局的權利只有補償部份的575 剩下3000-575=2425的部份要還給寄件人~ ※ 編輯: twen215 (118.171.190.81), 10/26/2015 14:00:58

10/26 14:47, , 5F
T大~謝謝~我把法規33混在一起了,這樣我理解了~感謝~
10/26 14:47, 5F

10/29 14:08, , 6F
不是只有賠償575嗎 怎麼需要賠償3000
10/29 14:08, 6F

10/29 14:09, , 7F
而且通知寄件人領回為何不先交回收到的575補償金呢
10/29 14:09, 7F

10/29 14:10, , 8F
不管已沒有找到郵件 郵局付補償金就有權利了
10/29 14:10, 8F
文章代碼(AID): #1MAwwK44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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