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 勞委會回覆郵局過往應計未計之兵役年資
前提:
主要是詢問勞委會
對於國營單位依據87年應將兵役年資計入之相關解釋
若國營事業過去一直違反此項規定
之後雖承認役期年資卻單方面表示不溯及既往處理之方式是否合法
因此造成員工假期短少
且假期天數若又與旅遊補助有關
導致補助金額短少是否應補償
回應:
如台端符合行政院87年7月14日人政給字第210759號函規定,軍中服務年資得採計為退休
年資,亦得於休假年資併計,反之則否。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
別休假之權利,惟其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至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其因可
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案內雇主因未將軍中服役年資併入
工作年資,致勞工特別休假天數短少者,其未休畢之原因應屬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發給
未休畢日數之工資。又前開工資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其各期給付請
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惟雇主應否依上開規定給付工資,仍應視是否符合行政院87年7月14日人政給字第210759
號函規定而定。
由於勞委會回應中未提及連結之旅遊補助是否應補償
這需要再寫信詢問
但在回應中
已見其認為過去應計而未計致休假短少
雇主應發給未休畢日數之工資
大家認為公司是否應對從業人員有所補償
我們有什麼表達這樣意見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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