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kmt板執法標準問題
看板PoliticLaw作者issuperchild (issuperchild)時間16年前 (2008/02/20 23:53)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8 (看更多)
這次我是以當事人身分提出申訴了
鑒於kmt板先前的判例(請參考下面相關資料二)
經由在看板提問
信件詢問板主zmcse沒回應
與其他板主dannyxx信件多次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的情形下
板主dannyxx同意讓我提出我認為類似行為的檢舉
(PS:的確是沒有承諾我會比照辦理)
在我提出檢舉後
公告處理的結果請參考下面相關資料一
故我按照其公告建議至此提出申訴
以下是我的申訴內容
(1)
1.檢舉人以#17iiObY-案例,要求比照辦理,其理據為"發表個人想法"為違規
此點本人無法認同,而查該案之判決,相信判決的考量亦非"發表個人想法"
這點希望檢舉人先行確定,否則本人不會受理。
關於這點因做出判決的板主zmcse在我在看板回應該公告
並以信件詢問板主zmcse是否需要針對該判決回應一下
及由板主dannyxx信件溝通的內容得知
板主zmcse已確實知道到我對該判決覺得不當的意見
卻未予回應
因此無從確定其判決理由
(2)
2.#17iiObY-該案,本人有理由相信,被檢舉人發言確有不實言論之嫌:"星雲大師
認為馬英九適合做特務",當中有語意不清之處,到底是星雲大師的想法還是筆者個人意
見
模稜兩可,引發不必要之猜測,每個人揣測亦不一樣,要不要罰本人認為有商榷餘地,
但並不致於反對此項判決
由於該判決明顯標出違規部為「特務」一詞
而非上述非星雲大師想法的第二段整句
試問
如果將「特務」一詞改成「總統」
是不是也會被用不實言論處理
(3)
4.此相關案件到此為止,對結果不服請到組務尋求仲裁,勿為此事在此糾纏,否則將有禁言
處分,多謝合作。
我經由看板規定提出相關檢舉一事
用「糾纏」兩字
感覺有無理取鬧的貶抑之意
針對這點我提出抗議
(4)
因這個申訴包含了另一個當事人的案件
希望能回歸問題的源頭進行討論
即該判例是否無過當且有效
因兩者有前後的因果關係
可能無法切割出來分別看待
如果該判例確實沒有問題
那我引用該判例的檢舉案應以相同的標準予以處理
才不至於有標準不一的疑慮
如果該判例有反應過當的瑕疵
是否應公告更正
以上為我的申訴內容
附件: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一
[m檢舉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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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1.檢舉人以#17iiObY-案例,要求比照辦理,其理據為"發表個人想法"為違規
此點本人無法認同,而查該案之判決,相信判決的考量亦非"發表個人想法"
這點希望檢舉人先行確定,否則本人不會受理。
2.#17iiObY-該案,本人有理由相信,被檢舉人發言確有不實言論之嫌:"星雲大師
認為馬英九適合做特務",當中有語意不清之處,到底是星雲大師的想法還是筆者個人意見
模稜兩可,引發不必要之猜測,每個人揣測亦不一樣,要不要罰本人認為有商榷餘地,
但並不致於反對此項判決
3.基於第二點,為免爭議性案件出現,蓄意誹謗暫時凍結再行檢討,直至有一個明碓執法標準
及明確違規尺度的結論為止。
3.基於第二點,為免爭議性案件出現,蓄意誹謗暫時凍結再行檢討,直至有一個明碓執法標準
及明確違規尺度的結論為止。
4.此相關案件到此為止,對結果不服請到組務尋求仲裁,勿為此事在此糾纏,否則將有禁言
處分,多謝合作。
相關資料二
主旨:
yorknunu 蓄意誹謗 禁言七天
說明:
15║蓄意誹謗║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舉證具毀損║禁言七日║禁言七日║
║ ║ 他人名譽之事者之誹謗。 ║ ║ ║
║ ║2.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禁言七日║禁言七日║
║ ║ 權益,妨害他人名譽,而能被舉證有妨害名║ ║ ║
║ ║ 譽者。 ║ ║
犯行說明
星雲法師之前叫信徒幫馬英九找工作~
根據馬英九的特質,有個工作可適合他--特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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