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捷運發生的誇張事情,都沒人管的問題
: → Eventis:這只是預設代議士能反應人民的意向,事實上一般有"國會保留 09/18 14:36
: → Eventis:"特性的制度,第一個理由都是國民主權,都是本於這個假設. 09/18 14:36
: → Eventis:當然在我國,有黨而無人民的病態現象所致,多少有所偏差:) 09/18 14:37
: → midas82539:選舉制度從SNTV制改成單一選區兩票制,且為並立統計時 09/18 15:27
: → midas82539:這個國家的代議體制已經開始和民意脫節了... 09/18 15:28
: → midas82539:當代議士只限於大黨才能出線,小黨或個人候選卻難爭選 09/18 15:30
: → midas82539:時,所謂的多數人認同,其實是多數人被迫在大黨間尋求 09/18 15:30
: → midas82539:較不討厭的妥協,而不是積極的想找尋支持者打入立院圈 09/18 15:32
: → midas82539:這兩者的差異會決定民眾對政治的感官和政策參與程度 09/18 15:34
: → midas82539:並且造成惡性的沉默螺旋... 09/18 15:35
: → midas82539:離題了,回到行政罰,我倒認為不是惡法問題 09/18 15:37
: → midas82539:而是行政罰是否能切實的罰到行為人的檢舉機制問題 09/18 15:38
: → midas82539:而這並不是只要設獎勵檢舉就好,而牽涉到檢舉證據和 09/18 15:40
: → midas82539:是否能鎖定行為人為特定人而按程序開罰,從而落實罰法 09/18 15:41
: → midas82539:一些行政罰法不是不好,但從檢舉到鎖定行為人就陷瓶頸 09/18 15:43
: → midas82539:從使行為人沒有感覺到罰則而增加的行為成本,故不改行為 09/18 15:44
: → midas82539:討論如何使稽查人員有權和有效率的開罰,比較有建設性吧 09/18 15:45
因為我怕回太多 每一行都要3秒 我怕思緒一亂會傷害各位的眼睛 所以就改用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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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捷運上不能吃東西的規定 常常會有人提出兩個問題來質疑:
1. 如果是有人有嚴重疾病 隨時都需要靠藥物控制 是否吃藥算吃東西(似乎另有規定)??
2. 如果怕吃東西喝東西破壞系統或者弄髒車廂 那雨傘呢??
對於這兩個問題 我覺得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但是仔細的探討其內涵
會發覺事實上法律是有其救濟的 細節先不去理他
就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等三個行政法基本法 都有其救濟程序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更是為了爭議而存在的法律 就程序上救濟方面應該是足夠的
進一步探討其實質問題 針對問題1 事實上有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做適用
針對問題2 由立法目的的分析與觀察 會發覺是希望維護環境 就好比美術館不能照相般
再者 之所以要規定如此般嚴格 我覺得應該是杜絕一切"鑽法律漏洞"的情況
沒錯! 法律制定若執法不當或不去執法 就是空物就是累贅 然而就能不去制定嗎?
制訂這種法律 重點在於其立法目的與條文涵射的範圍是否相符
就如同我們看到的 台北的大眾捷運系統應該是少數台北縣市能拿在世界上的公共設施了
第二 台灣人(應該說全世界的人)的習慣都不是很好 沒有法律規定是沒用的
光說倫理 光談道德 光對孩子們宣導 是沒用的 大人做的種種孩子看在眼裏
因此需要將法律精神以體系完備規定具體的法律來規範大人並以此作為公民教育
值得一提 很多法律並非立法院制定的 行政院與司法院佔了大部分
因此很多立法原則根本無法伸張.....雖然現在立法院把關越來越嚴重
但其目的是為了個人或政黨的利益與增加曝光率罷了(這是我目前的解讀 不是他人的)
很多規定是不合理的 然而當前憲法是無法解決的
光靠司法院解釋只是把立法負擔放到司法院上 很多立法者的應然面是要靠憲法解決的
至於政黨.....我還是沉默好了.....
第三是討論檢舉與待證問題 那是一個不需要規定而是手段的問題
待證事實的証明只要能依法定正當手段取得證據 並經過證據方法證明之就夠了
攝影機 人員檢舉 民眾匿名檢舉都是可以的 再來是一般人是否會去如何觸犯呢?
若這是刑事上的案件那是必須用更嚴格的方式去證明的------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但是若是涉及行政責任的案件 只要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該都是可以用來證明的手段
若是不服可以申訴 復審 訴願或行政訴訟之類的方法處理之
當然視否可以利用獎勵方式鼓勵人們去檢舉 那就看獎金與罰金的衡平囉(小心串通)
至於檢舉人員則是可以是捷運警察 站內人員或是可以設置巡視車箱的人員都是可以的
最後 我想討論那群可能是香港小孩與教小孩吃東西的問題 絕對不是是否懂不懂的問題
1. 禮讓是基本法則吧 難道他們那裡沒有大人教嗎?
還是自命"天龍人(誤)"不把台灣人當人 尤其那是老人吧!! 沒同情心?
2. 沒有廣東話的廣播至少有英文吧 至少有普通話吧 聽不懂??
那麼有圖形吧 外國人都知道圖形表達什麼了 那群小孩會不知道?
3. 就算都不知道 就看有沒有正義感強的人去跟他說"小夥子 要讓位唷"
當然這是道德問題 真的不讓 我無話可說了
只能在心理罵"仆街(對不起 這是廣東話中很難聽的話)"
那老婆子可能不知道"間接正犯"的概念吧 行政罰有些法官會用
就算不用還有"連坐處罰"的問題 小孩子不知道就罰法定代理人啊 這是行政罰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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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台灣的法律條文真的很不完備與妥善(還好目前法典有很多大翻修)
光靠法院判例會有法官造法的問題 要知道公法與刑法案件不比民法
公法與刑法是國家公權力的統治手段是在維護統治 保護人權與伸張正義
民法則是在仲裁私人糾紛 保障個人的權利與確定法律關係
因此 在很多事件上 可以發現台灣的法律條文真的很多不完備 程序法上也可以再精進
法院應該要退守第二線的 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才是主導政治與法律的
我個人以為 藉由目前我們看到的社會問題與這類的政府行為
可以好好的檢討我們實體法與程序法是否還是適用的.....所以我支持法律大翻修
最後再制定一部基本法典作為教材 從法律精神 憲法原則到具體條文通通規範之
從而作為教育大人小孩 指導立法者與行政部門的工作 規範法官判案的教條
這剛好又可以作為回答部分網友建議"促進法律教育"的想法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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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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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不用多久的方法 你要嗎?? 嚴刑峻法與速審速判 如何??
絕對不用多久 法律教育需要10年才有小成 30年才能有顯著功效 50年才能修練完成
不然推動民主革命與憲政建設 您認為呢??
英國民主推動了革命多久7~8個世紀形成陪審團多久??
美國推動多久憲政建設?------200年
法國咧??------經歷五個共和 三個帝國 1789年法國大國命至今多久??
不拿外國 我們拿戰國的變法如何?? 秦國變法的秦孝公 漢代的漢武帝 宋代新政
變法歷經多久 少則10年 多則數10年
您說說看台灣真正的民主時代不過20年 而且沒有任何流血(上述例子的共通點都是有流血)
法治教育 民主教育 憲政教育如何?? 舉幾個例子
當學校要小孩不要窺測他人隱私時 他的父母親偷偷看小孩抽屜 不許小孩關門
當學校要小孩自我發展並且尊重他人 他的父母親要他只能讀書 以及排擠特殊身分的學生
當學校要小孩遵守交通規則 他的父母親帶著他闖紅燈 看到補習遲到趕緊催油門
試問 這要多久可以改?? 您說時間太久 輪於嘴砲 那麼您要不要提出辦法呢??
不然如我說的 嚴刑峻法-----傷害他人者鞭刑 破壞公物與社會秩序者重罰金
這樣您認為如何??
當然警察局多設一點 法院多設一點 刑場多設一點-----公開處刑收警戒之效
這樣您認為呢??
但是這些都必須要重新制定法律 對外公佈 像教狗一樣一條一條教人民
作不好就是鞭子 不懂就去打官司詢問法官(指可以提供法律解答的官---出自商君書)
這樣您贊成吧??
嘿嘿 您一直問多久 我不知道 或許您有辦法 提供一下吧
我還是大學生嘛 最需要像您這樣的大賢大德教一些東西 很多人說大學都教出爛學生
那麼我移樽就教 洗耳恭聽 如果覺得不錯 我在帶伴手禮嗑頭拜師 您認為呢?
不過 在下認為 修整法律作成法典(少一點單行法特別法)並推動法律教育 都很重要
然後公開法庭讓人民聽訊 甚至建立國民參審制或陪審團提供意見
當然也可以建立專家參審制 讓各個公會提供專業人士進入法院參予審判(法官只懂法律)
法官不要以轉任為主要來源的 改成從仲裁庭或簡易法院或者擔任陪席法官見習
慢慢累積其經驗或許會比較好 畢竟律師有律師的職業病 檢察官有檢察官的盲點
不如就讓法官專業下去 把司法特考中最高級別的5%擔任見習法官(採訓練淘汰制)
其他則分配給檢察官或律師兩個職務 只有經歷完整的高道德的並經過選舉的才能當選
以上就是在下的意見 講到口乾舌燥 或許比不上您說的兩字-----多久
我希望您也能提供意見! 謝謝!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1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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