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健保自費問題
※ 引述《daze (一期一會)》之銘言:
: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 所以我贊成雙軌制
: : 想彈性的就彈性上去,想保基本的就保基本,沒有必要強迫中獎
: 很可惜的是,我國的'基本'包山包海。
: 偏偏事後再來砍給付。
這是健保制度設計上的一個滿討厭的問題,
比較一般醫療保險與全民健保的不同,
一般醫療保險是病患先支出,再向保險公司請款,
保險公司在這時對病患選擇給付與否.
對病患給付與否的選擇掌握在保險公司手上,
而此項醫療服務無法獲得保險給付的風險是由病患承擔.
全民健保並沒有採取這個方式,經濟面和福利面都有一些考量,
但是直接給付的模式,會使健保局有不應給付卻給付的風險,
因為病患向特約單位求醫,特約單位為病患診察,
雙方行為完成,病患就已獲得給付,健保局根本無從加以控制或介入,
因此對於不應給付的支出,就會有應如何控制的考量.
健保局只有三條路可走,
1) 自行吸收
此路不可行,只靠民眾與醫院共同的良心
與期待雙方都自發完美合乎醫療模式的理想狀況,
健保會更快走入提款機型態,連救都不用救,必定只有破產一途Orz
2) 健保局對特約單位給付後,回頭向民眾索討
此路亦不可行,因為索討會額外產生一筆費用,
單筆的索討相較於索討的成本(檢查是否得為索討/訴訟/執行)並不經濟,
更何況被保險人及於全國民眾,索討的費用累積起來也不是健保能承擔的.
這可以對照全民健保法82條,雖然其揭示了健保可以代位求償,
但實務上健保根本不可能真的去代位追討這筆款項.
3) 透過特約與制度,交由特約單位承擔與控制
...........(默)...
至於最後走了哪條路,就毋需再說明了吧Orz...
並且健保局又將後段的稽核分成兩階段,
先將事後審查的專業鑑定部份委交由另一個醫事單位來出具意見,
然後根據其判斷做出處置,以至於其幾乎在爭訟上立於不敗之地,
反正怎麼樣出事的都是其它人,要嘛特約單位,要嘛鑑定單位,
你們兩個醫療團體自己去爭什麼叫常規,出事的都不是健保局:)
更何況,正反並陳的專業意見,
再上升到習性/理念/路線/派系/門戶對立時,哪有辦法判定絕對的對錯?
最後當然是健保局通殺.
醫事單位不滿又怎麼辦,
反正健保局總有大絕放,不爽事前別簽約事後請解約.
: : 至於醫生要不要拒絕病人,那應該是醫療倫理的問題
: 不...那是法律問題。
: 醫師法第二十一條。
醫療契約的強制締約有兩個前題,
1) 病人狀況危急
2) 需要有病人的要約或進入現正執業之場域
(簡單來講,就算剛好在門外撞死也不干醫院的事,不然哪會有人球)
並沒有絕對不能拒絕提供醫療這種情況.
不然醫生上街最好要把眼睛戳瞎耳朵撞聾,否則看見個車禍都要賣命.
想當然爾這不是我國現行的醫師法.
這條本身在醫師法也沒有罰責,只是揭示醫師在符合特定條件時
有對病人救助的作為義務,違反時,
如有造成損害或死傷才需進一步檢討其是否成立民刑事責任.
或者換另一個角度來說,
仍然要仔細區分這純粹是道德上的規範,或是已無法容忍到成為法律上的誡命,
如果我們認為這是後者,
即形同剝奪醫事人員,褪下衣袍後有與正常人過同樣生活的地位.
不論"見死不救"多可惡,一般人可以見死不救,
醫生當他不是醫生的時候當然也可以像一般人一樣見死不救.
希波克拉底誓詞有些常拿來說嘴的部份,終歸是高尚的理想;
然而,這個社會的組成分子,大多是人,而不是聖人.
我們的法律顯然是要為人所打造,而不是為聖人所打造;解釋法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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