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健保自費問題

看板Policy作者 (何逸凡)時間16年前 (2009/12/20 11: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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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ze (一期一會)》之銘言: :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 所以我贊成雙軌制 : : 想彈性的就彈性上去,想保基本的就保基本,沒有必要強迫中獎 : 很可惜的是,我國的'基本'包山包海。 : 偏偏事後再來砍給付。 這是健保制度設計上的一個滿討厭的問題, 比較一般醫療保險與全民健保的不同, 一般醫療保險是病患先支出,再向保險公司請款, 保險公司在這時對病患選擇給付與否. 對病患給付與否的選擇掌握在保險公司手上, 而此項醫療服務無法獲得保險給付的風險是由病患承擔. 全民健保並沒有採取這個方式,經濟面和福利面都有一些考量, 但是直接給付的模式,會使健保局有不應給付卻給付的風險, 因為病患向特約單位求醫,特約單位為病患診察, 雙方行為完成,病患就已獲得給付,健保局根本無從加以控制或介入, 因此對於不應給付的支出,就會有應如何控制的考量. 健保局只有三條路可走, 1) 自行吸收 此路不可行,只靠民眾與醫院共同的良心 與期待雙方都自發完美合乎醫療模式的理想狀況, 健保會更快走入提款機型態,連救都不用救,必定只有破產一途Orz 2) 健保局對特約單位給付後,回頭向民眾索討 此路亦不可行,因為索討會額外產生一筆費用, 單筆的索討相較於索討的成本(檢查是否得為索討/訴訟/執行)並不經濟, 更何況被保險人及於全國民眾,索討的費用累積起來也不是健保能承擔的. 這可以對照全民健保法82條,雖然其揭示了健保可以代位求償, 但實務上健保根本不可能真的去代位追討這筆款項. 3) 透過特約與制度,交由特約單位承擔與控制 ...........(默)... 至於最後走了哪條路,就毋需再說明了吧Orz... 並且健保局又將後段的稽核分成兩階段, 先將事後審查的專業鑑定部份委交由另一個醫事單位來出具意見, 然後根據其判斷做出處置,以至於其幾乎在爭訟上立於不敗之地, 反正怎麼樣出事的都是其它人,要嘛特約單位,要嘛鑑定單位, 你們兩個醫療團體自己去爭什麼叫常規,出事的都不是健保局:) 更何況,正反並陳的專業意見, 再上升到習性/理念/路線/派系/門戶對立時,哪有辦法判定絕對的對錯? 最後當然是健保局通殺. 醫事單位不滿又怎麼辦, 反正健保局總有大絕放,不爽事前別簽約事後請解約. : : 至於醫生要不要拒絕病人,那應該是醫療倫理的問題 : 不...那是法律問題。 : 醫師法第二十一條。 醫療契約的強制締約有兩個前題, 1) 病人狀況危急 2) 需要有病人的要約或進入現正執業之場域 (簡單來講,就算剛好在門外撞死也不干醫院的事,不然哪會有人球) 並沒有絕對不能拒絕提供醫療這種情況. 不然醫生上街最好要把眼睛戳瞎耳朵撞聾,否則看見個車禍都要賣命. 想當然爾這不是我國現行的醫師法. 這條本身在醫師法也沒有罰責,只是揭示醫師在符合特定條件時 有對病人救助的作為義務,違反時, 如有造成損害或死傷才需進一步檢討其是否成立民刑事責任. 或者換另一個角度來說, 仍然要仔細區分這純粹是道德上的規範,或是已無法容忍到成為法律上的誡命, 如果我們認為這是後者, 即形同剝奪醫事人員,褪下衣袍後有與正常人過同樣生活的地位. 不論"見死不救"多可惡,一般人可以見死不救, 醫生當他不是醫生的時候當然也可以像一般人一樣見死不救. 希波克拉底誓詞有些常拿來說嘴的部份,終歸是高尚的理想; 然而,這個社會的組成分子,大多是人,而不是聖人. 我們的法律顯然是要為人所打造,而不是為聖人所打造;解釋法律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2/21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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