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
共 3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dakkk (我是牛我反芻)時間6年前 (2017/11/09 02:25), 6年前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8:8:9:0:0:0:0:0:0:. 其實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以下有幾個笨問題想請教一下. 以下條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甲乙的發明申請都是未公開 甲申請日早於乙. Case 1:. 甲發明:.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乙發
(還有531個字)

推噓6(6推 0噓 20→)留言26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vicissitudes (無白)時間6年前 (2017/11/09 10:41), 6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也很笨 我不知道你以下的問題跟我之前討論的有什麼關係. 就算Case 1 我覺得,或PHOSITA覺得,或法官覺得是「否」. 難道就能證明不可能出現「因為沒有態樣(4)而導致後案可均等到前案」 的狀況?. 還有 我重申一次 我沒有說直接置換和均等論是一樣的東西. 我只是認為他們操作上很類似 而這跟
(還有38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dakkk (我是牛我反芻)時間6年前 (2017/11/10 01:13), 6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 deathcustom: 1. 釘接可移除,熔融鑲嵌不可移除 11/09 10:52 編輯: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9/2017 10:54:54. → deathcustom: 2. 釘接部材料為A,機殼材料為B;熔融鑲嵌的話牆壁 11/09
(還有807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