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看板Patent作者 (juso)時間7年前 (2016/08/03 16:51), 7年前編輯推噓9(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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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專利,不管最後更正成方法或裝置的請求項,新的請求項應該要包含 「主機伺服器;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且應該也沒有機會再修範圍,讓它不需要包含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雖然直接侵權有困難,但是間接侵權還是能夠成立。 寶可夢這個遊戲,是以直接侵權王先生的專利為目的進入臺灣的。 以下有間接侵權的解釋。 http://wiki.mbalib.com/zh-tw/间接侵权 對基層從業人員,王先生的專利能夠核准雖然是一種傷害,但是如果在法院中,判定 不明確對於專利申請人也是一種傷害,在法院中解釋有爭議的請求項時,其實是要以 具有效性的方式解釋。參照下述連結。 http://tinyurl.com/z8fuu2c 另外,不明確性可能是個假議題,因為還是有更正程序可以進行。 1.一種「裝置,適於執行」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 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 程式功能。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操作」主機伺服器;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 程式功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26.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70214304.A.7DE.html

08/03 17:29, , 1F
更正不能變更申請標的,改裝置項的更正不可能通過的
08/03 17:29, 1F

08/03 17:34, , 2F
台灣目前不承認間接侵權的侵權態樣,所以沒戲唱
08/03 17:34, 2F

08/03 17:57, , 3F
選擇有效性的解釋這是法條違憲審查的標準…專利是指推定
08/03 17:57, 3F

08/03 17:57, , 4F
有效。一個再講解釋原則,一個再講舉證責任,恐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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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01, , 5F
間接侵權,可以適用適用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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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02, , 6F
雖然很少但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曾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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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28, , 7F
題外話 最近在拜讀I大部落格的文章 獲益良多
08/03 18:28, 7F

08/03 18:46, , 8F
是說 這案件在美國 就是故意輸入不能另作他用的關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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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46, , 9F
件 有成立輔助侵權的可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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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9:11, , 10F
看不出來哪個元件不能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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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06:58, , 11F
事實上 當初不要以全知觀點來寫 Claim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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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09:10, , 12F
我想法是 寶可夢軟體本身若不結合手機及伺服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12F

08/04 09:10, , 13F
的 所以視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請查照
08/04 09:10, 13F

08/04 09:40, , 14F
「軟體本身」是哪個元件?系爭項是方法項,不是裝置項
08/04 09:40, 14F

08/04 13:08, , 15F
作專利這麼久,第一次看到方法專利,元件不是以步驟呈現
08/04 13:08, 15F

08/04 13:08, , 16F
的,這樣的專利還是有效的嗎?聽說該律師也待過事務所,真
08/04 13:08, 16F

08/04 13:08, , 17F
另人不敢相信
08/04 13:08, 17F

08/04 16:32, , 18F
該律師應該只寫過自己的專利案
08/04 16:32, 18F

08/04 16:47, , 19F
他好像待過國際通商,所以可能沒寫過新案,處女作可能就是
08/04 16:47, 19F

08/04 16:47, , 20F
自己的案子
08/04 16:47, 20F

08/04 17:53, , 21F
對人的部分,可以移駕其他心情抒發板嗎?這是專利板
08/04 17:53, 21F

08/04 17:56, , 22F
對於專利文獻的撰寫內容及審查品質,討論是公領域
08/04 17:56, 22F

08/04 17:59, , 23F
至於專利權人的經歷或有無寫過新案,是人身討論
08/04 17:59, 23F
※ 編輯: ides13 (61.231.51.79), 08/04/2016 21:41:07

08/04 22:53, , 24F
不是人身攻擊啦 說他沒寫過案感覺蠻中性的(?)
08/04 22:53, 24F

08/05 09:40, , 25F
orson:這就是我為何刪文….:D..怕推文的會有事……:P
08/05 09:40, 25F
文章代碼(AID): #1NeR2WVU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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