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 引述《tipo5566 (踢波伍伍陸陸)》之銘言:
: ※ 引述《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之銘言:
小弟文字表達不佳,所以稍微調整一下論述方法
煩請先進指教!
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則有2種情況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不像(具新穎性/進步性)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
2.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像(不具新穎性/不具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1,2項)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得"作為有效之引證(新專利法第22條第3項)
就其結果而言非1即2
所以新穎性優惠期僅為引證之有效性而言(適不適格)
該公開之事實與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應無關係!
: 主張優惠期,是說當「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情形時,
: 可以排除該公開事實作為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引證案。
: 不主張,連排除的機會都沒有(非出於本意之洩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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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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