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今年的專利法規

看板Patent作者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3年前 (2012/08/27 00:07), 編輯推噓9(9038)
留言4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第二題後半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才完成的實施例部分,管見以為應該 : 在主張國內優先權部分是沒救了.因為專利法逐條釋義上寫很清楚,"12個月 : ....其性質並屬法定不變期間."(94年版,P82) : 何謂<法定不變期間>?在實務上這是很硬的講法唷. : 我夢到有一份解答居然寫可依專利法第29條1項3款的解釋,把前案分割後 : 留下的母案當成優先權基礎以主張補進去.可能會有這種事情嗎?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之: 一、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創作已經依第二十七條或本條 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 先申請案係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二 條之改請案。 四、 先申請案已經審定或處分者。 雖無第三項之情事 然其顯已逾十二個月 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應不得依29條主張優先權 (若為補習班發的解答 為了搶時效 有見過考生提早退場 背題目寫解答完直接拿去印 試都還沒考完 解答就出來了 這種解答 搞不好連題目都背錯... 加減看就好 XDDDDDD) : B案在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部分的第二個爭點,應該是要考擬制喪失 : 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的要件,在無法依附A案專利以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時候. : 此時B案的可專利性,會否因為有一個技術特徵極類似的A案在前而被封鎖? : 請大家指教. 題目是 王五完成一項發明 (A案),於100年2月取得申請日...王五擬就 『前揭發明增列新實施例申請專利(B)案』 問一:王五應如何為之? 問二:設若實施例的測試於101年3月始完成,依你之見, 王五有無就B案取得專利的可能? 我回答大意如下 請參酌 若有誤也請不吝指正 PART.1 說明 B不能以補充修正方式直接加入A的說明書 (專§49) PART.2 說明 B不能主張國內優先權 (專§29) PART.3 說明 是否取得專利 應以其就B案提出申請時其是否具專利性予以判斷(專§22) 且A因申請人相同而不具專§23之適用; PART.4 說明 若該發明為新型之適格標的 王五應得就其『發明』請准新型專利(專§93) 據此 王五應具取得專利之可能 在回答時一發明一申請這點倒是沒想到 但寫到這已經寫近3頁 35分扣掉字寫得難看 文義不清 以及 沒列出法條 應該還是能拿7成吧? 我猜...(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42.164

08/27 00:10, , 1F
只有個小地方,A與B案間的先申請原則關係恐怕也要帶一下
08/27 00:10, 1F

08/27 00:12, , 2F
雖說審到B案時A案在實務上幾乎100%肯定會已經公開了.
08/27 00:12, 2F

08/27 00:12, , 3F
但要讓改卷者知道你會因為是否公開而適用不同要件,差個
08/27 00:12, 3F

08/27 00:13, , 4F
3-5分不為過.(天啊,這題35分阿?)
08/27 00:13, 4F

08/27 00:15, , 5F
先申請原則是不是有點跟22條跟23條重疊到?
08/27 00:15, 5F

08/27 00:16, , 6F
已拿22跟23來比了 若拿先申請原則來說明 好像怪怪的 XD
08/27 00:16, 6F

08/27 00:17, , 7F
對,但是現在就要考你不同之處在哪.審委在資料庫中檢索
08/27 00:17, 7F

08/27 00:18, , 8F
對了 以上解答是下部的答案 上部的答案沒打在上面 請參酌
08/27 00:18, 8F

08/27 00:19, , 9F
發現尚未公開的A案足以影響B案新穎/進步性時,就用專31.
08/27 00:19, 9F

08/27 00:20, , 10F
上部答案都不會的人,今年肯定是來交錢陪考學經驗的.XD
08/27 00:20, 10F

08/27 00:25, , 11F
S大您該是誤會了 31條應該是限於同一發明 若為同一發明
08/27 00:25, 11F

08/27 00:26, , 12F
那直接用增修的就好啦 幹麼要請新案 對吧 XDDD
08/27 00:26, 12F

08/27 00:27, , 13F
前面打太快,應該只有兩案全部相同才有先申請原則的問題
08/27 00:27, 13F

08/27 00:27, , 14F
核與進步性無關,自己掌嘴.>_<"
08/27 00:27, 14F

08/27 00:29, , 15F
勿介懷 (  ̄ c ̄)y▂ξ
08/27 00:29, 15F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42.164 (08/27 00:31)

08/27 00:30, , 16F
這一題我有討論到國內優先權的第二個態樣
08/27 00:30, 16F

08/27 00:31, , 17F
假設這個實施例完成時間是在申請日前= =
08/27 00:31, 17F

08/27 00:31, , 18F
總覺得題目都寫得不清不楚,感覺有很多假設可以設定
08/27 00:31, 18F

08/27 00:32, , 19F
因為他的問題二 是考在申請日後才完成實施的態樣
08/27 00:32, 19F

08/27 00:33, , 20F
所以我推論他應該是想考國內優先權的第二個態樣
08/27 00:33, 20F

08/27 00:33, , 21F
要不然問題二 感覺只能以他具有特殊功效或臨界性
08/27 00:33, 21F

08/27 00:33, , 22F
才能構都準予專利
08/27 00:33, 22F

08/27 00:36, , 23F
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前案視為撤回 進步性是跟誰比?
08/27 00:36, 23F

08/27 00:38, , 24F
喔喔 我看懂了 23條說前案未公開申請人相同 前申請案不能
08/27 00:38, 24F

08/27 00:39, , 25F
為先前技術耶 應該是沒有進步性的問題
08/27 00:39, 25F

08/27 00:43, , 26F
測試完成與否與申請與否無關,只要申請在期限內就可以
08/27 00:43, 26F

08/27 00:43, , 27F
主張優先權,但是超過期限則不能主張優先權,需單獨檢
08/27 00:43, 27F

08/27 00:43, , 28F
小弟私以為31條應該是要請王五注意B案的claim要與A案
08/27 00:43, 28F

08/27 00:44, , 29F
視相對於A案是否有可專利性~"~
08/27 00:44, 29F

08/27 00:44, , 30F
不同,才能避免被視為先申請原則之同一發明
08/27 00:44, 30F

08/27 00:45, , 31F
更正是B案的claim與A案的claim不同
08/27 00:45, 31F

08/27 00:46, , 32F
回D大 不能主張優先權但前案一日未公開 都不會視為前案阿
08/27 00:46, 32F

08/27 00:47, , 33F
在公開前都沒問題 但也的確 題目沒寫他什麼時候申請後案
08/27 00:47, 33F

08/27 00:48, , 34F
喵的 愈想愈覺得這題可以延伸到所有跟可專利性有關的法條
08/27 00:48, 34F

08/27 00:49, , 35F
23只是說不會直接不准,但是審查還是要照claim審~"~
08/27 00:49, 35F

08/27 00:50, , 36F
22 23 29 31 32 36 49 93 (喵的超展開阿!!)
08/27 00:50, 36F

08/27 00:52, , 37F
23是以後案CLAIM 比前案說明書 但同申請人不適用該條阿
08/27 00:52, 37F

08/27 00:53, , 38F
愈發覺得出題者自己大概也是半桶水,真的再寫就開花了.
08/27 00:53, 38F

08/27 00:53, , 39F
前申請案未公開 申請人相同 直接跳過23條(不是這樣嗎 XD)
08/27 00:53, 39F

08/27 00:55, , 40F
如果在A公開前申請B的話就適用31啊~"~否則適用22
08/27 00:55, 40F

08/27 00:56, , 41F
這題如果真的這麼展開,我開始覺得我炸光光了XD
08/27 00:56, 41F

08/27 00:59, , 42F
我看到35分 不寫他個兩三頁我不安心阿! (  ̄ c ̄)y▂ξ
08/27 00:59, 42F

08/27 19:58, , 43F
推m大
08/27 19:58, 43F

08/27 20:01, , 44F
看討論題目與內容,這題出的不錯,有實務應用與法規整合
08/27 20:01, 44F

08/27 20:01, , 45F
in-house常遇到....頭痛ing
08/27 20:01, 45F

08/27 20:03, , 46F
正在努力組合出可以魚跟熊掌都拿到的solution
08/27 20:03, 46F

08/27 20:03, , 47F
實務上不只單一性的問題
08/27 20:03, 47F
文章代碼(AID): #1GEad2jJ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GEad2jJ (Patent)